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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宣判 意義非同尋常

2015-10-12
来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兩年前發生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繼續吸引著市場的眼球。9月30日下午,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相關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持,獲賠金額將近30萬元。10月8日,光大證券即發布公告稱,將依法提起上訴。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其后,在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下,光大證券通過做空期指、賣出ETF等方式對沖風險,構成了內幕交易。在當年11月1日,中國證監會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59號)的形式認定了其內幕交易的違規行為。

  去年5月,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就已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光大證券曾拒絕賠償與庭外和解,因此,此次相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亦是“倒逼”的結果。此次審理涉及維權的投資者共有8名,其中6名勝訴,2名訴訟請求被駁回。上海相關法院認為,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的交易,屬于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并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而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投資者有相關ETF及其成分股、期指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則推定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光大證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上海相關法院的一審判決,其背后的意義非同尋常。

  在以往的投資者維權案件中,除了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投資者擁有維權渠道,并常常能在訴訟中獲勝外,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案件尚沒有維權成功的先例。此次上海相關法院的一審判決,算是開了“先河”。而且,由于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光大證券雖然表示將提起訴訟,但要“咸魚翻身”卻并非易事。若此,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將具有“標本”性作用。

  近期證監會在資本市場掀起一股猛烈的監管風暴,有多個內幕交易案件被通報。這些內幕交易者在大肆竊取了市場利益的同時,事實上也導致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內幕交易者因案件曝光受罰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卻無法維權,顯然是很不公平的。其實,內幕交易案件能夠通過調查被認定,而利益受損投資者維權卻異常困難,焦點在于如何認定投資者的損失與內幕交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則給予了我們不小的啟發。在內幕交易發生期間,如果投資者與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間有相反方向的交易,并且形成了事實上的損失,那么就可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內幕交易者就該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只要投資者提起訴訟,相關法院就應支持立案,并開庭審理,直至判決與執行到位。絕對不能再讓內幕交易者被罰,而利益受損投資者一同埋單的悲劇重演。

  另一方面,既然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能夠受理立案,并且相關法院還做出了一審判決,那么對于操縱股價的行為,同樣可以“借鑒”該案件的處理。操縱市場、操縱股價者理應受罰,而無辜的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受到切實保護。

  推而廣之,只要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可像光大案一樣提起訴訟,現在的關鍵在于還需要為此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滬深股市因上市公司違規而使投資者利益受損的現象層出不窮,但投資者始終缺乏通暢的維權通道與維權手段。像威華股份重組贛州稀土、成飛集成資產重組引發的股市“黑天鵝事件”等,相關上市公司都應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而不能一句“股市有風險”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從這個角度來看,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遠非只是在一審中6名投資者勝訴這么簡單。最高法院等相關部門大可以此為契機,趁熱打鐵,出臺內幕交易、操縱股價(市場)等違規行為的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此同時,對目前證券法、期貨法的制訂,筆者以為光大案同樣具有“指導”或借鑒意義。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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