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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停牌損害投資者利益需賠償

2015-11-10
来源:證券日報

  作者:朱寶琛

  申請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對上市公司正常業務中的停復牌需求,應當予以保障。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任性停牌、停牌時間過長,就有必要對于這種行為加以監管。隨著滬深兩個交易所的相繼表態,長期濫用停牌的上市公司將遭遇全面圍堵。

  日前,上交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限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

  而在上周,深交所也表態稱,針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制定了《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并通過網上業務專區、座談會等形式向上市公司廣泛征求意見,將于近期發布。

  滬深交易所相繼表態,劍指上市公司任性停牌,對上市公司停牌事由不明、停牌期間過長、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進行規范,這對任性停牌、長期停牌的公司敲響了警鐘。

  不可否認,在當前資本市場環境下,公司股票停牌承擔了諸多功能,也是屬于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尤其在公司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還承擔著重要功能,但這項權利與投資者的交易權乃至整個市場秩序高度關聯,需謹慎行事,接受必要的限制和監管。

  然而,在最近的實踐中,少數公司長期停牌、隨意停牌、停牌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幾個月前股市大跌的時候,“緊急”停牌的上市公司申請原因大部分都是含糊不清的“因重大事項”,甚至有投資者在關系互動平臺上“力薦”上市公司停牌。

  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對于此類行為有必要進一步強化規則的制定,加大事中干預和事后處罰力度。除了要嚴格規范其停牌行為,對于因上市公司長時間停牌損害到投資者利益的,更應讓其對投資者進行補償。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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