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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徐翔時代”急需負面清單管理

2015-11-19
来源:新京報

  據媒體報道,過去10個月中業績直逼私募業績榜首澤熙3期的思源1期基金管理人輿行投資管理公司,旗下私募產品猶如蒸汽飄散般地在最新私募業績榜單中銷聲匿跡。

  鑒於私募性質和業務特點,私募基金的發行一直都歸屬於非公開范疇,為特定人群專業理財的機構,本無需面向公眾公告其業績,其選擇不向公眾發布基金淨值本無可厚非。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眾多私募基金如雨後春筍般紛紛設立,競爭日趨白熱化也促使各大私募基金參與“陽關私募排行榜”,以宣示財技的方式吸引更多客戶上門。

  如今徐翔事件後,許多私募基金對各類“陽光私募排行榜”一反炫技常態,已經開始為“到底要不要退出前五名”而憂慮,這大致源自徐翔被抓後的寒蟬效應:一是盡管徐翔被調查的官方事由是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股價,但諸如觸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價格等犯罪規定,從技術角度闡釋清楚難度較大,許多私募基金尚無法清晰把控好這個邊界,大家都希望隨著徐翔案步入司法審判程序,更多細節出爐,以匡定矯枉自己的行為規范,避免觸碰法律紅線,二是國內股市在體制機制等方面尚待完善,亂象炒作等野蠻成長現象相對突出,很多私募基金公司的操作可能多聚焦在罪與非罪的邊緣。

  對多數私募基金公司來說,在徐翔案判決未完成之前,對各類“陽光私募排行榜”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矛盾心態自然在情理之中。私募界的這種矛盾心態,已然宣示出徐翔案之於私募界、乃至資本市場的複雜意義。目前各界期望曆經新近這輪股市動蕩後,中國資本市場能以更加健康的狀態、煥然一新的面貌昭示於人,而這需要決策層真正有效貫徹中央設定的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政體制改革,為證券市場構建一個良序的市場環境。

  就制度建設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比較常見的諸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設定一個基於負面清單的楚河漢界,明示參與者什么是觸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的底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能為的負面清單管理框架,厘清市場交易自由的邊界,逐步清除罪與非罪的灰色地帶,進而消除市場參與者的疑慮,為包括私募基金在內的市場投資者的陽光作業創造制度環境。

  在強化監管他律的同時,還應為市場培育自律自治能力的創造條件。部分典型的利用信息不對稱的隱秘犯罪,如內幕交易問題,若單純依靠監管他律,則不僅取證成本較高,而且在取證過程中可能需要特殊手段,而使程序正義上受到有罪推定、疑罪從有等因素的幹擾,與負面清單管理的制度框架存在一定的分歧。而如果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上,建立集體訴訟、辯方舉證等制度,賦予市場投資者合法質疑和維權的權利,將在市場培育無數雙禿鷹般眼睛,抬高內幕交易成本和內幕交易的發現成本等。

  因此,監管部門應該以徐翔案及中信證券案審理為抓手,使之成為再次規范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契機,為其實現規范運行開啟機會之窗,讓私募能在專屬理財中享受陽光,接受必要的約束和監管,而非在陽光底下以私募之名行內幕交易、操作股價之實。(作者:蘇亮瑜)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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