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四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同時規定,對清理甄別后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并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這意味著,政府融資平臺、土地收儲機構手中掌握的土地,將不能再以土地儲備的方式進行融資,已經以這種方式進行融資的,也要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方式予以償還或進行債務置換,這對地方政府及其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來說,無疑是不小的挑戰,將面臨巨大的償債壓力。
眾所周知,“土地財政”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以土地儲備的方式,利用土地抵押從銀行獲取資金,再利用這些資金進行進一步的土地收儲以及進行城市建設和開發,且這樣的載體不僅僅是土地收儲機構,還包括各類融資平臺。也正因為如此,多數城市都有若干家政府融資平臺,有的地方甚至有十多家,以便于更多更好地利用土地進行融資,并為政府源源不斷地提供土地轉讓收入,獲得城市建設和開發的資金。
在土地市場比較活躍、房地產市場比較火熱的情況下,土地融資的風險還難以暴露,隨著土地市場逐步清冷,房地產市場進入低迷狀態,土地融資的風險越來越大,政府債務的危機也越來越嚴重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叫停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資,特別是土地儲備融資,就顯得十分重要而緊迫。
問題在于,土地儲備融資的“牛”已經過了河。首先,地方政府能夠支配的土地,絕大多數已經變成了資金,變成了抵押物,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出臺這樣的新政還有多大效果,值得關注。
其二,凡是通過土地進行融資的公司,包括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如果不允許利用土地抵押進行融資,有可能風險立刻爆發。而對于多數地方來說,利用土地融資形成的債務,規模已經相當龐大,依靠政府財政預算以及政府性基金根本沒有能力應對風險、應付到期的土地抵押貸款,地方政府及其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能夠認真地執行這樣的新政嗎?銀行能夠不與這些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配合”,使其繼續利用土地收儲來維持債務的安全嗎?這也值得高度關注。
再者,如果通過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置換,從表面看,是一個很具操作性、也是風險最小的方式,但從近兩年來的實際情況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此規模的土地融資,地方政府債券根本沒有能力去置換,有的甚至可能等不到債券發行,風險就將爆發。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銀行,都不可能眼睜睜地看著風險爆發,而是會繼續依賴土地融資,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
最后,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融資嚴重乏力、能夠支配的土地已經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把目光轉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資產,包括辦公大樓等非經營性資產,并將此注入平臺公司等作為抵押物,從銀行進行融資。這也意味著,有的政府已經到了“一窮二白”的地步,大多數能夠支配的土地、資產等,都變成了銀行或其他融資機構的資產,一旦債務風險爆發,后果將十分嚴重。
在“牛”已經過河的情況下,四部門新政能否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如果僅僅把目標對準土地儲備,并不足以對地方政府負債產生有效制約,特別是把地方政府能夠支配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資產也全部用于平臺公司融資,到底會發生怎樣的風險,銀行提供給平臺公司的資金能有多大的安全系數,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在地方政府負債沖動仍然很強,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等仍然主要依靠土地進行融資的大背景下,出臺這樣的新政是必要的。核心在于,如何增強可操作性,如何使新政不成為擺設,如何讓銀行貸款不懸空,如何讓新政能夠對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形成有效約束。如果債務置換不擴大范圍,不擴展到平臺公司、土地收儲機構的所有土地性債務,那么平臺公司及其收儲機構的風險就相當大,新政也難以發揮明顯的作用。當務之急,必須盡快叫停地方政府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的非經營性資產用于平臺公司融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