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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中國涉嫌商標侵權被訴 都是野馬惹的禍

2016-03-09
来源:法治周末
  福特中國被訴:涉嫌商標侵權
 
  不管最后是一市不容兩馬還是兩馬共存,都將對這兩家企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不過,這件事也是中國汽車產業品牌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現,這次訴訟將促使中國汽車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更加重視品牌,增強品牌建設和市場維權意識
 
  來源:法治周末
 
  “如果不是因為該案件,我還真不知道國內汽車市場上原來有兩款‘野馬’汽車。”廣州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唐向陽坦言道。
 
  唐向陽所說的“該案件”,是指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野馬)以涉嫌商標侵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特中國)旗下跑車MUSTANG的中文名與其品牌重名,并要求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
 
  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四川野馬的前身是四川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30多年的知名老企業了,當時生產的野馬牌越野車風靡全國,還是全國公檢法系統的指定用車,國家免檢產品。因此,“野馬”的商標使用也可以追溯到1986年,一直作為品牌保留至今。
 
  而福特中國旗下的MUSTANG車型則于1962年研發,其名稱是為了紀念二戰中富有傳奇色彩的美軍P-51型MUSTANG戰斗機,因為英文單詞MUSTANG的中文翻譯正是“野馬”,所以該車型在國內又被稱為“福特野馬”。
 
  對于此案,福特中國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稱,“因為這個訴訟還沒有定論,我們不會對這種沒有定論的訴訟發表任何意見或者作以討論”。
 
  上述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則稱,“通過大量的車主調查、走訪取證,我們發現MUSTANG確實有使用‘野馬’二字作為車型、銷售上推廣的證據。法院已經受理了該項訴訟,3月15日將開庭審理”。
 
  為何突然起訴?
 
  上述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認為,對于福特中國來說,MUS-TANG這款車在各大電影上也登場亮相,反響不小,并且福特中國也于2011年申請注冊了“福特野馬”商標,并于2012年注冊成功。
 
  “按照我國商標法,同一個名稱不能出現在兩個商標上,而且都是汽車產品,這對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該負責人表示。
 
  公開資料顯示,福特中國曾在2000年上門找過四川野馬,希望從其手中購買或者共享野馬品牌,當時因為資金方面的細節問題,沒有談攏,然后福特中國就自行申請通過了“福特野馬”的中文商標。
 
  既然一直存在糾紛,為何如今突然起訴?
 
  對此,上述四川野馬負責人坦言:“四川野馬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經歷了許多陣痛,如今,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發展,四川野馬重拾機遇,不斷壯大,宣傳、推廣和銷售服務的區域已經覆蓋到了全國30多個省、市、自治區,擁有銷售網點141家,售后網點230家。同時,四川野馬也在2015年出口中東,品牌影響力走向了國際。這個時候,四川野馬看到了‘野馬’這兩個字作為商標,給其帶來的困擾。”
 
  “一提到‘野馬’,再加上電影、電視的宣傳,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福特,甚至還出現了消費者開著MUSTANG到我們售后服務網點來的烏龍局面。隨著消費者對我們關注度日漸增高,網上搜索、排名資源,大多被‘福特野馬’占據。我們意識到,‘野馬’二字,不能再混淆視聽了,一定要給消費者一個交代,要對我們的車主負責,于是在這個時候我們選擇起訴福特中國。”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
 
  不過,在中為咨詢研究員劉鑫看來,四川野馬此時起訴福特中國更重要及深層次的原因是做一次品牌營銷事件,提高四川野馬的品牌影響力。
 
  對此,上述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表示,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任何一個公民、一個企業都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四川野馬在發展過程中,當自己的法律權益受到侵害,就應該毫不猶豫保護自己。關于商標爭議,今天不處理,必然會限制四川野馬的品牌發展。
 
  本案難點在于舉證
 
  為了更清楚地了解此案,法治周末記者希望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能夠發送一份關于該案的民事起訴狀,但未能如愿。
 
  不過,從網絡上曝光的民事起訴狀來看,被告分別是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鋒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后者是福特在西南地區的經銷商,案由是商標侵權。該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一切行為。據媒體報道,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彭學龍向法治周末記者分析稱,該案件的情況類似于行業中所稱的“反向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標的存在,消費者可能誤認為在先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被告或者與之相關。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權利人一般屬于名氣不大的中小企業,而侵權者則具有較大的市場影響。
 
  彭學龍認為,本案中,福特中國是否構成侵權,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商標使用情況、是否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等。如果四川野馬不太有名的話,就不見得會沖突。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對此表示贊同,“首先看注冊商標是不是有效,再看商標侵權要有使用他人前述標識的制造、銷售等行為,即有沒有利用‘野馬’這兩個字作為商標進行銷售商品。如無行為,僅申請注冊相似商標構不成侵權,不過前者可無效爭議后者”。
 
  法治周末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查詢到,“福特野馬”商標經過注冊申請、異議申請以及異議復審等多個流程后,2015年5月5日處于“無效宣告中”。
 
  “這說明‘福特野馬’的商標還有效,只是處于無效宣告的程序中。”彭學龍說。
 
  在彭學龍看來,本案的難點在于舉證,“原告要證明其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并且由于被告的使用給消費者造成了混淆等,另外,原告向被告索賠1000萬元人民幣,是如何計算的,與被告使用其商標是否有因果關系等,這些內容都需要原告進行舉證”。
 
  法治周末記者在查詢福特中國官網時發現,福特中國并沒有直接將“MUSTANG”稱為野馬,而是仍然稱為福特MUSTANG,產品手冊中也沒有見到“野馬”的字眼。
 
  對此,彭學龍建議,四川野馬盡可能與福特中國通過協商途徑解決此事。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明確表示,“不管一審判決輸贏,我們都會與福特中國進行協商。當然,如果結果不利,我們也會保留上訴的權利”。
 
  對四川野馬或更為有利
 
  據了解,早在1968年,福特就曾因“野馬(MUSTANG)”商標在美國被起訴。當時案件中,原告西部汽車公司很早就在拖車和越野車上使用“野馬”商標并已獲得聯邦注冊,被告福特公司卻無視原告的強烈反對,于1962年選擇“野馬”作為其試制汽車的商標,并于1964年4月開始大量生產和銷售“野馬”牌汽車。美國聯邦第七巡回法院受理此案并判決,原告并不擁有強勢商標,因而無侵權可言。
 
  不過,判決一公布,立即引來一片嘩然。評論者指出,福特公司明知“野馬”屬于西部公司的注冊商標而仍然強行使用,其過錯是明顯的,只不過由于原被告在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方面存在巨大差異,侵權后果不同于一般商標侵權。也就是說,并未出現正向混淆,而是造成了反向混淆,亦即原告產品的購買者誤認為所購產品源于福特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拒絕給予原告救濟無異于鼓勵弱肉強食。
 
  中研普華高級研究員邱少梅表示,不管最后是一市不容兩馬還是兩馬共存,都將對這兩家企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不過,這件事也是中國汽車產業品牌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現,這次訴訟將促使中國汽車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更加重視品牌,增強品牌建設和市場維權意識。
 
  在中為咨詢網研究員劉鑫看來,該案件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四川野馬進入了社會公眾視野范圍,進而導致全國有更多的社會大眾認知到四川野馬這一企業品牌。
 
  “即使福特中國暫停使用中文名商標‘福特野馬’,對福特MUSTANG也不會有太大影響,畢竟福特MUSTANG車型在國外歷史存在已久,購買者熟悉程度較高,不會因為中文商標名去除而導致品牌認知上的差異。”劉鑫補充說。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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