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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原則或催生腐敗

2016-03-14
来源:香港商報

  上周,證監會宣布在2015年開始諮詢的《擁有權原則》完結,共有約56名市場參與者回覆,支持者大部分是機構性投資者。該份諮詢是鼓勵投資者積極參與對其所持股份公司之決策話事權。很多上市公司大股東忽視此諮詢文件之重要性,如小心看一看文件的最后一兩頁,便隱然看到「外判股東參與活動」的項莊之劍。

  基金經理權力漸大

  此項建議一旦實施,很多小股東之「投票權」將源源不絕流入基金經理之手。在現時的法例下,有些上市公司的重要決議案需要在特別股東、或擴大股東會議通過,在大股東的投票權都不能行使之下,基金經理只要得到少少其他股東的支持,便能容易否決很多公司的重要決議。上周二(8日)國際資源(1051)的特別股東大會便是一好例子。

  國際資源在約6年的時間為公司旗下的印尼金礦價值提升數倍,現時若趁高沽售可獲很大利潤,但同時在全球投資大量礦務的貝萊德環球礦產基金近5年來表現差勁,資產由高位累積跌幅達七成之多。這兩同業比較,國際資源的創富能力明顯地高過貝萊德很多。但若然《擁有權原則》已執行,貝萊德可能已利用「沉默的大多數」之散戶代理人身份去輕易推翻國際資源之決定了!這個問題的核心是,究竟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權力應是來自大股東(大多數股權)?還是來自散戶股權之中的大多數?以上述的例子而言,一個對礦務投資連續虧損多年的投資基金,它有何權威去否決同是營運礦業,但卻可錄得佳績的同業之重大業務決定?

  基金界權力漸大的背后

  根據筆者及一些同行的猜測,由於個別基金表現失準,受投資者批評壓力很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萎縮,極渴望國際資源若在沽售金礦套現后,可以100%全數分派給基金及股東們,以濟他們燃眉之急。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副主席羅嘉瑞旗下的鷹君集團(041)也表示,機構投資者可能為追求短期利益,或會迫使上市公司作出危險及輕率的決定,剝奪上市公司的長遠價值。而筆者更擔心的是,當個別基金以散戶代理人的身份自居之后,能夠操控上市公司重大決議的生死權時,很多腐敗的行為便會應運而生。

  恒發金融董事總經理林家亨

  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永遠名譽會長(逢周一刊出)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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