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8

信托風險監管新政:關注資金池配資杠桿不超2:1

2016-04-01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 張奇 ,王俊丹 上海報道

  記者獲悉,3月18日,銀監會已向各銀監局下發《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下稱“58號文”)。

  這是繼2014年4月,銀監會下發《關于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99號文)之后,又一次系統性風險指導。

  該份文件信息量頗大,共包括五個部分,內容涉及資產質量管理、重點領域風控、實質化解信托項目風險、資金池清理、結構化配資杠桿比例控制、鼓勵設立子公司等。

  其中值得關注的有四點:

  一是對信托資金池業務穿透管理,重點監測可能出現用資金池項目接盤風險產品的情況。同時強調對99號文中非標資金池的清理。

  二是結構化配資杠桿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相比目前行業內能達到的3:1有明顯壓縮。

  三是對信托公司的撥備計提方式提出改變,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據資產質量足額計提撥備,還要求對于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托業務計提預計負債。

  四是對信托風險項目處置從性質到實質的轉變。要求把接盤固有資產納入不良資產監測,接盤信托項目納入全要素報表。再提資金池清理

  “58號文”是繼“99號文”之后銀監會對信托公司又一次系統風險監管,也承襲了“99號文”的內容。

  在去年“99號文”中,對信托公司層面影響最大的兩項內容分別是非標資金池清理和禁止第三方理財銷售信托產品。

  而該文件中再次提及對資金池業務的清理,58號文明確提到:“加大非標資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嚴禁新設,同時按月保送非標資金池信托清理計劃執行情況,直到達標為止。”

  此前,在99號文之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從信托公司處獲悉,對于存量資金池要求最晚在2017年全部清理完畢。

  除了非標資金池,對于信托公司流動性管理方面,銀監會也進一步擴大了監管范圍,包括信托公司表內以及表外業務轉化的流動性,以及包括資金池在內的復雜、期限錯配信托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

  明確提出加強對各信托產品資金來源與運用的期限結構分析,特別是資金來源為開放式、滾動發行、分期發行的信托產品期限錯配情況,對復雜產品要按“穿透”原則監測底層資產流動性狀況。”風險項目的接盤資金納入監測

  對于資金池的監管與信托風險項目的處置也有所掛鉤。

  華北地區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以往信托公司風險處置除了自有資金接盤,還可能通過第三方收購、資金池等方式,保障項目兌付后,監管后續對于風險處置可能跟蹤并不是很密切。

  “58號文”中要求風險處置上要重視信托項目的實質風險化解。其中要特別關注信托公司通過各類接盤方式化解信托項目兌付風險,將接盤的固有資產、為第三方接盤提供的擔保納入不良資產監測,將接盤的信托項目納入信托風險項目要素表持續監測。

  而可能作為接盤的信托項目重點提及資金池項目和TOT產品。

  上述人士認為,對風險項目化解的新要求能夠督促信托公司徹底解決風險項目處置,不過也對信托公司信托項目風險處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限制結構化配資杠桿:最高不超過2:1

  2014年下半年以來,部分信托公司將業務重點轉向資本市場,同時固有資金做資本市場投資以提高利潤的方式也被普遍運用。針對這一情況,銀監會也對證券投資風險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要求。

  針對固有資金投資,要求信托公司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大幅下跌對資本的過渡侵蝕。

  同時針對結構化配資產品,明確限制了杠桿范圍,要求控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杠桿比例,優先級:劣后級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不得變相放大劣后級受益人的杠桿比例。

  前述人士分析,限制后的杠桿比例較目前同行的3:1有明顯壓縮,可能主要考慮到去年傘形信托備查以及證券投資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資糾紛,使得監管部門對于此類業務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受到去年傘形信托整頓影響,目前股票投資信托發展依然處于低谷,而此次壓縮杠桿比率或將進一步弱化信托作為證券投資發展載體。

  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則表示:“隨著信托公司轉型,資本市場業務占比更加提升,相比較更加擅長信用風險管理的信托行業而言,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確實有待提升,監管部門此時加強監管有較大必要。”三個重點風控領域:房地產、政府平臺、產能過剩行業

  自完善資產質量管理方面,文件要求信托公司將承擔信用風險的固有非信貸資產、表外資產及信托資產納入資產質量體系。

  固有業務除了要加強貸款五級分類管理,還要重點關注與接盤信托風險項目相關的表內各項投資、應收款項和表外擔保等資產風險分類情況。

  銀監會還明確提出三個重點風控領域,包括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產能過剩行業。

  其中對于房地產信托,加強分區域、分業務類別的風險監測,控制業務規模、優化業務結構。

  對于政信合作信托,密切跟進地方政府性債務置換工作,做好存量業務風險防控,謹慎增量。

  對于產能過剩風險,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區別選擇過剩行業中優質企業審慎開展業務。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