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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應受法律制裁

2016-04-19
来源:香港商報

  公職人員誠信關注組群組

  近日,大家都留意到有「港獨」或本土組織欲申請註冊成合法社團,但被拒絕,我們認為此舉是合情合理合法。

  香港是否有法例禁止「港獨」活動?「港獨」又是否言論自由的一種?近日有很多人討論。然而,我們確信應以《基本法》為依歸。有律師就認為,香港其實是有法例禁止「港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3條中的叛逆及意圖叛逆罪行屬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港獨」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基本法》的「反港獨」法例,簡單來說便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香港雖然現時仍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我們深信并不代表沒有法例制裁「港獨」行為。有律師認為:根據《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底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1997年回歸前后到現在,一直有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叛逆罪、意圖叛逆罪及煽動罪條文。回歸后,法律保障的主體由「英女王」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用以確保我們祖國的國家安全。

  那麼只是口頭上談「港獨」又是否受《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我們知道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复制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訂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后定罪可處監禁3年。

  我們認為根據上述煽動罪,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言論、發布,甚至慫恿別人宣傳、推行或參與「港獨」,即屬犯煽動罪。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16及第18條,結社及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這權利帶有責任及義務,便是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包括「一國兩制」)或公共安寧。

  因此,我們希望律政司就「港獨」問題表態,使香港人明白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港獨」將受到法律制裁,亦令市民明白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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