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何穎思)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兩部門還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兩部門在這份名為《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還明確了有關再保險和非學歷教育等“補丁”政策,并指出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