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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消灭职业打假人吗

2016-07-08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杨鹏

  这个时代究竟还需不需要职业打假人?我们到底该如何把握职业打假人带给这个社会的利与弊?

  知假买假不再受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前网络上流传的一份工商总局发布的通知显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引发了职业打假人和业内人士的关注。有担忧称,这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7月7日《南方都市报》)

  这些年,职业打假人正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武器,向假冒伪劣产品开战,并获取一定数目的赔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显然对职业打假人不利。

  不能否认,打假走到今天,并逐渐坐大成为职业打假人群体,一步步成长为净化市场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背后正是基于“有利可图”。今年3·15期间,北京二中院通报称,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超8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南京中院发布的消息称,2015年全年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维权诉讼占了全部案件的近6成。

  不过,也要看到,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打假,主要就是出于获利动机,这毕竟有别于普通消费者,能否当成“消费者”而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直以来也是争议不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此规定,职业打假人显然并不是为了纯粹的“生活消费”,更多是出于为了获得一定数目的赔偿,这让职业打假人群体备受诟病。此外,职业打假人也有更关注有油水、更容易取得证据的行业和产品,以及存在恶意诉讼、挤占司法资源等“污点”。

  可是,某种意义上,是时代造就了职业打假人,也正是时代的“刚需”为职业打假人留足了一定的生存空间。这反过来又让职业打假人变得不可或缺,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就一直处于待定状态。转机出现在2013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法院支持“知假买假”,此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因为加大了赔偿力度,职业打假人好不兴奋。

  现在,正在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又否定职业打假人,这不免给人以立法翻烧饼的直观感受。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时代究竟还需不需要职业打假人?我们到底该如何把握职业打假人带给这个社会的利与弊?如果职业打假人群体萎缩或消失,假冒伪劣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会不会偷着乐?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不妨交给公众来选择。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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