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欣泰電氣因欺詐上市永久退市而將載入A股市場“史冊”,這高於以往的處罰力度一定程度上也透露出了“強監管”的信號,而對於投資者而言,最為關心的是巨額賠償金這一“黑洞”將如何填補?
5.5億先行賠付不夠的錢從哪來、具體的賠償責任不夠清晰、相關賠償或不夠透明等讓欣泰電氣所面臨的巨額賠償金備受爭議。有業內人士表示,粗略預計,投資者損失可能要在10億以上,而欣泰電氣資金捉襟見肘,大股東及保薦機構能否成為“救世主”成為一大疑問?
巨額賠償金爭議難平
上市後兩年,欣泰電氣終究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慘痛代價——成為A股首家因證券欺詐而退市的公司,發行保薦機構也因連帶責任接受相應處罰並面臨巨額先行賠付。但這一造假事件目前最為關鍵的核心是,二級市場投資者巨額賠償這一“黑洞”將如何填補。
記者多方采訪發現,關於巨額賠償目前仍存在較多爭議。首當其沖的則是,雖然興業證券[-1.04%資金 研報]已經主動願意先為投資者損失“先行買單”,交出了5.5億元先行賠付方案,但業內的看法是,這似乎遠遠難以填補投資者的損失,而剩下的錢從哪來尚存疑問。
上海一資深投行人士表示,監管處罰力度“狠辣”,如果最終退市是欣泰電氣一定會面臨的結局,5.5億的先行賠付恐怕不夠,他粗略預計,投資者損失可能要在10億以上,而作為第一責任人,欣泰電氣應參考海聯訊[-0.65% 資金 研報]的做法拿出相關賠付方案。
對於IPO造假被強行退市以及後續賠付問題,接近欣泰電氣的知情人士則對記者稱,欣泰電氣目前處於漩渦中心,恐暫時不願對外透露更多信息,公司是否會拿出賠付方案則並不清楚。
不過,此前欣泰電氣董事長溫德乙近日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曾稱,公司一年銷售額才不到1.4億元,6億元的債務肯定換不上,退市後,將不得不走破產程序。
在上述投行人士以及多位證券法律師看來,即使欣泰電氣走到退市程序,在償還債務之外,也能夠賠償一部分投資者損失,而剩下的損失投資者可訴訟相關責任人索賠,比如欣泰電氣大股東和保薦機構。
對於先行賠付基金可能不夠的問題,興業證券董秘辦相關人士接受采訪則稱,公司先行賠付方案在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框架之類,也參考了此前相關案例設立賠付金額和方案。賠付基金將由專門托管機構托管,目前需要的則是監管層、中登公司等提供投資者實際損失,興業證券將據此進行賠付,具體賠付金額“多退少補”,若賠付金額不足進行追加,富餘則將退回公司。
實際上,不僅賠償金存爭議,具體的賠償責任不夠清晰也是隨之而來的問題。
券商投行一方多認為,欣泰電氣才是第一責任人,但目前的IPO造假賠償發行人和券商是並未具體區分責任進行賠償,不區分具體責任的情況下,賠償效率也隨之降低。
”在法律責任認定上,現在采取的做法是先賠後追方式。”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對記者分析稱,雖然後面有大股東的股權質押協議與承諾、與券商之間的多方協議,保險公司的董事責任保險等保駕護航,但前提卻是沒有區分作為造假人的大股東、發行人與作為中介機構的保薦人的各自應負的不同法律責任。
不過,對於這一狀況,熟悉證券法的相關券商人士則坦承,由於每個案例具體情況不同,發行人和保薦機構該賠多少統一很難也,恐怕也要靠投資者通過法律訴訟由法院來具體認定。但以此前類似訴訟來看,將又一漫長之路。
除上述兩點外,更多的投資者和證券律師還指出,欣泰電氣的相關賠償或不夠透明。
“已經有投資者找到我們律師這邊,來咨詢相關賠付方案的標准是否公正等問題。”宋一欣表示,目前投資者維權律師圈正在起草相關建議,准備向證監會提出要開聽證會,關於具體賠付有尚待明確之處。
“從萬福生科[-2.63% 資金 研報]、海聯訊到欣泰電氣,這已經是第三例設立投資者賠付基金的案子,依然沒有一個投資者在賠付方案制定過程當中發出過聲音。”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也告訴記者,作為投資者索賠專業維權律師,他主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賠付方案是否透明,從此前兩個案子來看,實際賠付是打了很大折扣的,所以到底實際賠付了多少,是不透明的。如今興業證券拿出5.5億設立基金,到底實際賠付多少錢,應該公開。二就是應該安排聽證程序。
“設立對投資者的賠付方案,卻沒有投資者參與,也沒有證券維權律師參與,僅是券商自己內部做出一個方案,來決定哪些投資者可以賠、哪些不可以賠,難免有暗箱操作之嫌。”厲健稱。
對此,興業證券向本報回應稱,公司會在後續賠付過程中建立和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設立現場和非現場的相關熱線,接受投資者的問詢和質疑。
IPO罰單為何加碼?
欣泰電氣一案,證監會開出了A股曆史上最嚴厲的IPO造假罰單,已被打上“古董”標簽的涉事方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將永遠退出A股市場。相較以往的IPO罰單而言,欣泰電氣這一超出預期的處罰力度背後到底又在透露怎樣的信號?
上市僅兩年左右的欣泰電氣,將迎來退市程序的啟動,且“強退”之後不得重新上市。IPO申請文件造假是釀成這一惡果的主要原因。據了解,2011年到2014年的四年間六期財務報告,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從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
而證監會早在2014年10月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而根據相關規定,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複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除上市公司退市之外,證監會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的罰款;並對溫德乙、劉明勝等個人處以總計1075萬元的罰款。此外,對溫德乙、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興業證券作為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因為受到“連坐”,證監會對其做出行政處罰,給於警告並罰沒約5700萬元。
“投行目前在IPO中的盡職調查辯解不明確、不完善,且短期內這一現狀難以改善。”在一位上海的券商投行人士看來,目前券商投行在盡職調查方面並沒有具體的細則可參考。
事實上,在欣泰電氣之前,因欺詐發行而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就有海聯訊、萬福生科、勝景山河等。其中,海聯訊在IOP申請文件中2011年年報、2012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的財務數據、指標等,存在虛假記載;萬福生科則是為了達到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條件,虛增銷售收入、營業利潤,且上市後的2011年、2012年仍存在上述財務造假問題;勝景山河也是因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而被撤銷上市資格。
對此,上述上市公司也遭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主要是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主要責任人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但因欺詐上市而退市則是之前所沒有的。
“新一屆的證監會監管風格變了。”在業內人士看來,欣泰電氣的案例釋放出了監管層將“強監管”的信號。
證監會7月8日也表態稱,對欣泰電氣這類重大違法公司,資本市場將采取零容忍態度,堅決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將其清除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