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新規,女性產假在廣東省規定基礎上延長至158天
羊城晚報記者林園
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正在深圳市法制辦網站上征集意見,其中增加產假的規定備受關注。深圳的產假不僅高于廣東省的規定,還比原來增加了15天,達到158天。
修訂稿初衷雖好,但不少職場媽媽的擔心也隨之而來:本來女性就可能遇到就業歧視,產假增加后,歧視會不會加重、產假期間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調整晚育女方產假多30天
為積極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深圳市衛生計生委結合深圳實際,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和征求意見,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訂,并形成《條例》修訂稿送至法制辦審查。修訂稿中“獎勵與保障”一章中提出,“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
據了解,廣東省產假為128天。所以,也就是說,深圳的媽媽或將能享受158天產假。
記者了解到,深圳產假長于廣東省的規定,并非首次。《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前、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舊版本中就規定,除按照廣東省的規定外,增加產假15天。“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后,各省規定的產假長度也不同,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已施行新計生條例的29個省份中,在法定98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本省份基礎產假最短的有30天,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均為128天;延長時間最長的達3個月,如河南、海南。此外,黑龍江、甘肅規定了產假天數為180天。陜西除增加60天外還提出,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再增加10天產假,即最多可達168天。
關心30天產假能否補休?
此次修訂稿征集意見時間截至8月15日,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深圳法制辦官網及電子郵箱wangl@fzb.sz.gov.cn等方式反映意見。據了解,在通過法制辦公布前,今年2月,深圳市衛計委就曾針對修訂稿征集過意見。如今,將近半年過去了,條例還沒有真正落地實施,這讓不少準媽媽很著急。
在深圳市衛計委的官方微博“健康深圳”上,就有不少網友呼吁新條例快落地。網友“leeching501”問道,“《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工作到底進度如何了,很多深圳的產婦即將臨產,很多要提前請假的。”已經休產假的媽媽們同樣焦慮,“增加的30天產假什么時候落實呀?眼看原來的128天馬上要到期了,就等著政策出臺能再申請多休30天呢。要是等不到的話,上班后就不能再追溯申請了呀!”網友“harrypotterlisa”說。
不少新晉媽媽都關心,新規定出臺后,30天產假能不能補休,“今年1月1日、新的計生政策實施后生寶寶的人,還沒等到深圳本地的政策落地,在中間這個政策空白期休了產假。那等規定落地后,少休的30天假能不能補休?”
擔憂會否增加就業歧視?
增加產假收獲了不少叫好聲,但也有不少人表示,“寧愿產假不要增加”。產假福利不減反增,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職場女性兼顧生育與工作的壓力,讓生兒育女更從容,為何還有人反對?羊城晚報記者采訪發現,不少人是擔心就業歧視和產假期間的權益無從保障。
80后白領小微大學畢業四年,對就業歧視深有感觸。“四年前我大學畢業,面試時就被問到有沒有男朋友,有的話必須承諾兩年內不生孩子。”小微說,因為女性要休產假,不少用人單位都覺得這會影響工作,“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后,這種歧視更加重了。“再加上產假延長,女性在職場的競爭力會更被削弱。我準備明年要寶寶,如果新政策落地,我休完產假回來,職位不知道還保不保得住。”
在一家私企人力資源部任職的黃女士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不是說企業不愿意給職工休產假,但員工扎堆生二孩,會給企業造成很大壓力。企業也擔心遇到‘用工荒’的問題。”還有人提出,不知道生育津貼是否能跟上,“如果產假延長,生育津貼發放的天數是否會延長呢?”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政府會對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的職業婦女給予一定補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有專家指出,研究產假延長政策的同時,其配套保障措施也需要納入探討范圍。“在已經延長產假的省份中,也做過類似的討論。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慮其‘副作用’,并進行針對性政策設計。”還有不少網友提出,延長男性陪產假政策也應該納入討論范圍,“這不僅有利于孩子的養育,同時也是平衡就業歧視的一種迂回的辦法。”
修訂稿還有哪些亮點?
高收入人群不再加倍罰
生育政策按夫妻有利一方執行
羊城晚報訊記者林園報道:除了延長產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還有不少突破性的提法,其中對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有了重大調整。
刪超生多孩不再“加倍罰”
據介紹,修訂稿刪除了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以求促進征收工作更科學、更實際,更具有操作性。此外,超生多孩加倍征收的規定也被取消。參考其他省份的規定,修訂稿刪除了“超生二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相關規定,統一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修訂稿還明確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保持原規定的連續性,修訂稿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改取消隨遷入戶計生把關
對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省份的,修訂稿改變了原來適用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的規定,明確了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選擇適用再生育子女的規定。同時,創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規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內任何一個社區工作站辦理生育登記,探索并開創全市“一城通辦”的新服務,將極大方便群眾,尤其是流動人口夫妻。
此外,修訂稿對原有嚴格的計生把關規定進行了梳理,順應國家政策的變化,取消了不合時宜的前置把關規定:一是取消隨遷入戶的計生把關;二是取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三是取消住建部門辦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
增為失獨家庭發放扶助金
修訂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為落實國家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獨、獨生子女傷病殘)經濟、生活、醫療、住房等各方面幫扶的要求,修訂稿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放計生扶助金,并實行動態增長機制;并規定民政部門在安排入住公立養老機構、住房和建設部門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幫扶、醫療機構在提供家庭醫生及家庭病床時,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給予優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