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計思敏
安徽政府對開發商拿地盯得更加緊了。
7月22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印發《安徽省國土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一共二十五條,旨在強化土地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行為。
《辦法》中對開發商拿地做出了多項舉措,包括單宗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閑置土地滿滿兩年無償收回,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等未處置前不能再拿新地。
所謂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指工業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
有分析師認為,安徽近期房地產市場火熱給地方政府調控帶來壓力,所以直接對土地市場動手,此次《辦法》是為了更加規范安徽的土地市場管理。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單宗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價款的50%,分期繳納的余款1年內繳清,特殊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用地經批準最長不超過2年繳清。
《辦法》指出,依照約定付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約定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不得以任何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土地出讓價款。
不過,有開發商表示,這已不是新規定。
澎湃新聞查閱《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中發現,為了強化土地價款征收管理。此前就規定單宗土地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價款的50%。
另一方面,對于依法取得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未按照約定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且經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要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上海中原地產市場分析師盧文曦指出,此次安徽的做法為了更好地強化土地市場管理。《辦法》在某種程度上減少資金實力不大的企業參拍,人數減少有利于緩解需求壓力。另外給參拍的企業壓力,不要過火,要想想土地價后續支付問題。不過其個人認為此次安徽政府表態的作用可能大于實際作用,主要原因是土地價款支付周期還是偏長了些。
盧文曦指出,上海一些土地價要求1個月內付清,這個要求就比較高了。房企拿到地后可能馬上有合作意向企業或者銀行這里可以尋求貸款。
另外,澎湃新聞翻閱此前安徽省出臺的《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看到,對于閑置滿兩年的土地處理方式此前就有所規定,不過表述已經改變。
地方政府的態度更加硬了,為了根治土地閑置等“頑疾”,閑置滿兩年的土地將由政府無償收回。
按照此前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工,構成土地閑置滿一年的,應按照土地價款的20%繳納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滿兩年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最新發布的《辦法》顯示,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工,構成土地閑置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繳納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業內人士指出,閑置土地按要求繳納20%土地閑置費,不開工就收回的做法此前就有,但是執行起來有難度,比如有工人施工,但就做做停停,又不好定性是不開工。如果規定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更有操作性。
此外,安徽省還提出,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為,在未處置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不受理其新的建設用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