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108

主持@胡偉HoVi微博辱罵河南人被鄭州市民起訴 法院正式立案

2016-09-07
来源:大河客戶端

  胡偉,并非胡作非為的“胡為”,但其行為卻有點“不著調”。由于其屢次在微博上發出針對河南人的不當言論,掀起污濁的網絡罵戰。8月31日,在河南居住30年的市民井先生以“公益訴訟”的名義,一紙訴狀將胡偉告上金水區人民法院。這股泥石流中的清流十分振奮人心----你莫名其妙辱罵河南同胞,河南人不想理你并向你扔了一紙訴狀,對,就是這么機智懂禮貌。

  不過,雖然消息振奮人心,但法院并未立即做出立案決定,審查ing~

  6日,大河客戶端記者從原告律師處獲悉,金水區法院已決定立案,通知其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

  【起訴】河南市民要求胡偉在大河報、新浪網等媒體公開道歉

  井長水訴狀中稱,從2016年4月起,為了博取關注,胡偉在其新浪微博中發布不當言論,對河南人民的名譽造成極大傷害。在此后,胡偉又在其新浪微博中頻頻借助熱點事件,不斷地對河南人民進行語言攻擊,無端的對河南人反復多次的攻擊、辱罵、諷刺。對在河南生活、工作人群的名譽、人格尊嚴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據了解,胡偉自2012年起注冊使用新浪微博“胡偉Hovi”,并一直活躍于該新浪微博,擁有數萬名粉絲。在其微博上,胡偉自稱從事主持人職業。但自2016年4月起,被告胡偉在微博中發布:“河南人沒一個好東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搶劫吹牛逼”的言論,隨后胡偉又在微博中頻頻借助熱點事件,不斷對河南人進行語言攻擊,2016年5月21日一服裝廠發生爆炸事件,胡偉不關注救災和受難者情況,而是發出“河南人真完蛋”的不當言論;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發出離婚聲明,胡偉再度借題發揮,辱罵河南人,引發關注。

  井長水認為,胡偉作為一定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對河南人民無端羞辱、謾罵,嚴重傷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

  同時,井長水將北京一家網絡公司也告了。他認為該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義務對被告胡偉的不堪言論進行審查與管理。

  然而,該公司卻對胡偉長時間、反復對河南人的言語侮辱等行為放任不管。

  對胡偉通過言論攻擊、謾罵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河南人名譽權行為的大肆擴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停止發表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的相關言論;

  2、 判令被告在法制日報、大河報、新浪網等國家及河南省主流媒體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 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損失共計1000元;

  4、 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由二被告承擔;

  微博道歉截圖

  【被告】胡偉微博置頂“道歉短信”,網友不買賬

  井長水表示,作為一名對河南有著深厚感情的人,他有責任有義務維護河南的形象,網絡罵戰無益,所以想通過法律手段對被告肆意損害河南人名譽及形象的惡毒行為予以迎頭痛擊。

  6日中午,記者登錄關注@胡偉HoVi微博發現,8月14日他發的“罵馬蓉跟河南人一樣不要臉”的微博已不見了。被置頂的是一條“道歉微博”,發布于8月17日20時22分:

  微博之前被盜,現在已經找回。很抱歉之前盜號者對河南人的侮辱,特此聲明確實不是本人所為,對大家造成的影響深表歉意,但是還請大家原諒,畢竟他使用我帳號發布,對不起,我知道我們還是好朋友,對吧?

  對于“道歉”,很多網友不買賬,留言達到近萬。

  3日,胡偉再發“澄清微博”:只是盜號,干嘛弄得這么復雜。

  【分析】胡偉罵戰“四宗罪”

  網絡罵戰、地域歧視,并非個例。對于此行為,中華全國侓師協會民委侵權法主任,北京市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建三認為胡某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一)胡某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的事實是存在的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反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只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所發“馬蓉和河南人一樣不要臉”嚴重傷害了原告及1億河南人,同時已造成了對原告井長水先生的嚴重傷害和損害的事實,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可以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為此次訴訟實際所產生的損失。

  (二) 胡某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于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公然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河南人及原告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為,而我認為該不法行為只能是積極地作為,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因為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胡某實施損害了原告及河南人名譽,其行為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眾出丑;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了原告及河南人的人格。

  (三) 胡某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在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系。

  本案中,胡某不僅在地域上歧視河南人,而且在名譽上侮辱、謾罵河南人,使原告及河南人平靜的生活被打亂,由幾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嚴重的破壞,外出地務工、出差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視有的甚至不敢說自己是河南人,精神上受到打擊,無形資產和財產遭受到嚴重損失。

  (四) 胡某具有嚴重過錯

  胡某具有嚴重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胡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原告及河南人名譽的嚴重后果,而為了利用微博侮辱、謾罵河南人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希望和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具有損害河南人及原告名譽的故意。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