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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逃税 明年查清個人高净值賬戶

2016-10-15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辦法》,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净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净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打擊海外逃稅行為
 
  2014年9月,中國在二十國集團(G20)層面承諾將實施由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據悉,此次《辦法》是根據「標準」結合中國金融實際制定的。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后年對外交換涉稅
 
  《辦法》要求,對於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對企業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由於在中國金融機構開戶的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均為中國稅收居民,在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
 
  另外,對於在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金融賬戶,《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識別是否為非居民賬戶。一般來說,個人和企業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但在個別情况下,為了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聲明文件。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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