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周伟立报道:特区政府前晚就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的誓词事件,入禀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及司法覆核。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昨早澄清,有关法律行动绝对没有破坏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绝对有责任落实和履行《基本法》,而当发现履行《基本法》出现问题时,有责任将问题用适当的法律渠道去处理。他强调,当中没有任何中央指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统可以解决此问题,又认为现阶段不需要提请人大释法。
区法官亦指申请有合理理据
於立法会5名议员重新宣誓前夕,政府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以禁止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为梁颂恒及游蕙祯监誓。最终法官批出许可受理司法覆核,但无颁下临时禁制令。案件将於下月3日开审,预计要审两周。袁国强昨早上会见传媒时澄清:「我们的申请是包括两个不同的司法程序,第一个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那里很清楚写明注册选民和律政司司长就任何若无权履行立法会议员职务,但仍然履行的话,就有权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和其他相关济助……第二项司法程序是司法覆核,主要是就立法会主席昨日(18日)作出的相关决定而提出的。」他说:「区法官(高院法官区庆祥)在给予他的决定时亦说得很清楚,除了指出我们的司法覆核申请有合理理据外,亦说虽然他无批准临时禁制令,亦不代表、意味着游蕙祯和梁颂恒两位议员他们上星期三的宣誓必定在法律上有效。换言之,这件事仍然会在11月3日的聆讯里处理。」
基本法第104条写得很清楚
就记者问,行政机关是否干预立法会的内部事务,会否影响或破坏「三权分立」?袁国强回应说:「这个我必须澄清,这绝对不会破坏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我亦希望在此讲清楚,议员要宣誓,其他相关的公务、公职人员要宣誓(的事宜)在《基本法》第104条写得很清楚,第104条不只就立法会议员,其他例如法官、官员等都要进行宣誓。第104条的宣誓责任是一个很严肃的宪制责任。而《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9条和第21条是落实《基本法》相关的宪制责任,因此这不涉及行政机关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这是执行《基本法》下一个宪制责任的宪制和法律问题。」他重申:「立法会是根据《基本法》构成的,有哪些人可以当选议员、议员的责任为何、立法会如何运作,在《基本法》中有清晰的条文处理。换言之,立法会的运作、立法会的成立,以及立法会议员在什麽情况之下可以履行其职务,必须根据第一,《基本法》的条文;第二,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亦留意到有社会人士提出而我亦认同(的意见),(就是)立法会亦要守法,立法会无可能凌驾法律之上。」
交予法庭是尊重法治的做法
「所以,某一位的议员宣誓有否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刚才提到的《基本法》的要求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要求,是一个宪制的问题,同时亦是法律的问题。因此,若然立法机关或立法会的主席,他们的看法和行政机关的看法有分别、有不同时,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是将这个问题交予法庭解决,这是尊重法治的做法,并不存在行政机关不尊重立法会或不珍惜立法会自己的运作。」袁国强补充说:「我们同意不应该干预立法会内部的运作,但今次并不是这个情况,所以绝对不存在我们用司法程序就会破坏行政和立法的关系,我希望在此重申,我们绝对、绝对尊重立法会,但我们作为行政机关亦绝对有责任落实和履行《基本法》,而当发现履行《基本法》时出现问题时,我们有责任将问题用适当的法律渠道去处理。」
在香港法律系统内应做的事
袁国强重申:「没有任何中央的指示,这是我们在香港审视现有情况后,认为在香港的法律系统内应该做和有责任做的一件事情……如刚才指多番重申,《基本法》第104条里的宣誓是一个责任,是一个宪制责任的问题,亦是一位议员能否开始展开他的职务的前提。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容许不符合法律要求、没有履行宪制责任的议员,出任立法会议员和行使他们的职务。」被问到会否要求人大释法,袁国强指出,这些问题虽然涉及《基本法》,亦明白中央有权释法,但相信有关问题可於香港司法系统处理,因此认为现时不需要人大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