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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常委聂春玉一审获刑15年

2016-10-20
来源:中通社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19日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指控其受贿4458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华网19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春玉在2004-2013年期间,先後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12万元。

  法院认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於他到案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晚报19日报道,今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指聂春玉收受3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458万馀元。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中央纪委监察部去年2月的通报中指,聂春玉除了收受巨额贿赂外,还与他人通奸,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聂春玉,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西省侯马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他曾历任山西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完)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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