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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司法覆核合法合理

2016-10-24
来源:香港商報

  作者:何子文

  政府就「青年新政」遊蕙禎、梁頌恆的宣誓問題申請司法覆核,被反對派質疑為行政幹預立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強調,政府絕對尊重立法會,沒有破壞三權關系,也不會破壞行政立法關系。政府申請覆核的理據,不僅是因為憲制上特首是特區之首,有責任有權力保證《基本法》的實施和維護香港法治;而且本港法律中,律政司被賦予權力介入涉及立法會違反法律的事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律政司司長有權以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為由,提出法律訴訟。阻止表明反對《基本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成為立法會議員,法理依據清晰充足,更是行政機關落實和履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並沒有可質疑之處。

  重新宣誓非慣例

  事實上,「青年新政」遊蕙禎、梁頌恆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甚至侮辱國家為「支那」,並在誓詞中加入英語粗口,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候任議員的資格,根本沒有資格,也沒有法律依據再次宣誓。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當中寫得很清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梁、遊在宣誓中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抵觸,甚至是鼓吹「港獨」的言論,已經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有關法例條款亦在事件發生後即自動生效,即是說兩人「候任議員」資格已被取消,特區政府使用司法手段阻止其宣誓,絕對有必要。

  其實,梁、遊等人糾纏要求「重新宣誓」,根本不是香港的法律規定,也不是立法會的慣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提到:「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當中並沒有提到可以進行多次宣誓,在沒有明確提及之下,顯然,候任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並沒有「重新宣誓」規定。

  宜押後處理重新宣誓

  現在梁頌恆和遊蕙禎在宣誓時用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標語,並故意將Chi-na讀成「支那」,公然侮辱中國,挑戰國家主權,在議會上「播獨」,不論從哪個角度看,他們的言行已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理當取消候任議員資格。律政司司長自然有權有責作出處理,如果讓「播獨」的人堂而皇之成為議員,香港法律豈不蕩然?

  必須指出的是,在司法程序正在進行的情況下,如果通過重新宣誓造成梁、遊就任的既成事實,是對法治的不尊重。廣大市民都期待立法會主席能夠本著對法治精神的尊重,押後處理梁、遊重新宣誓的問題,直至司法程序完成。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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