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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阻港獨分子入立會

2016-11-01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特首梁振英就梁頌恆、游蕙禎兩人議員資格的司法復核,已排期於11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始審理,估計在法庭有判決之前,梁、游兩人都不可能在立法會再次宣誓,而反對派護送兩人「強闖」立法會的一幕,也可能會繼續上演,立法會的亂局在短時間內相信也不會停止。
 
  宣誓播獨違基本法
 
  事實上,立法會的宣誓風波,表面上是兩名「青年新政」成員藉宣誓發表「港獨」「辱華」言論所引致,但背后凸顯的卻是如何處理「港獨派」人士進入立法會的問題。現時有關兩人宣誓的司法復核正在進行,但事件關系國家主權、關系《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由法庭作出判決是否最合適的做法,令人質疑。始終,全世界的政府都不會將主權問題交由法官決定。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論從法理上、政治上都絕不能讓「港獨」分子進入議會,將立法會變成「播獨」的平台。法庭判決只是揚湯止沸,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通過人大釋法,明確「港獨」分子不能參加立法會選舉,不能成為議員,從法律及制度上杜絕「港獨」分子進入議會,這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是對香港損害最輕的做法。《基本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人大釋法就是要從制度上堵塞「港獨」分子進入議會之路。
 
  必須指出的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后,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兩人宣誓時故意不遵照誓詞宣讀,并發表「港獨」、辱華言論,在法律上等如是「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已經喪失了議員資格,現時特區政府提出的司法復核,針對的亦是兩人沒有依法宣誓是否已失去議員資格的問題。然而,整場宣誓風波并不單止在於誓詞,更在於香港的立法會是否可以容許「港獨」分子公然「播獨」、公然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關系《基本法》的執行,關系國家主權的大問題,現在有「港獨」分子藉宣誓發難,實際就是要為「港獨」鳴鑼開道。
 
  政治需要法律要求
 
  《基本法》的序言明確寫道:「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基本法》的根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港獨」分子主張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完全與《基本法》相違背,試問這樣的人怎可以成為立法會議員?怎可能會擁護《基本法》?因此,從制度上將「港獨」分子趕出議會,既是政治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
 
  香港必須從制度上建立防止「港獨」分子進入的機制,這樣就需要人大就有關的《基本法》條文進行釋法,內容應包括阻止「港獨」人士參選、阻止「港獨」人士當選,甚至追究議員的「港獨」言論,在有關條文上作出全盤的解釋,既讓廣大市民了解到「港獨」在香港并沒有生存空間,也讓特區政府可以及早修訂法例,從法律上、制度上阻止「港獨」分子進入議會。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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