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伟
《网络安全法》通过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解决了网络安全无法可依,或者说法律不健全的基础缺陷,以法制化的建设为法治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在我们每个人与互联网密切相连的情况下,都免不了要成为网络安全的受害者,网购诈骗依然是造成网民损失的主要源头,钓鱼、木马、电信诈骗等多种欺诈手段,让人几乎防不胜防。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互联网黑灰产业从业人员已超40万,比前年同比涨90%,规模据估过千亿元。2015年人均年收入约为30万元,接近2015年全国人均GDP的6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美、英等国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我国网络犯罪占犯罪总数近1/3,且每年以近30%幅度上升。
网络是虚拟的,不过其行为却是现实的,因而也就应当受到既有的法律约束。不过,受网络载体特殊性影响,网络行为还处于事实上的“法律真空”。尤其是网络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不仅对现有的法律是一种挑战,对个人的思维方式也将带来实质性的变革。网络是一把极具杀伤力的双刃剑。网络行为若不受法律约束,不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就很难实现良性循环。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平台,网络欺诈、消费陷阱等行为,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很难得到处理,也变相地助涨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时下,信息、物资、能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三大支柱和重要保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信息化时代,网络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网络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崩溃。随着云计算、物联网、虚拟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我们建设网络强国,在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斯诺登事件”说明,网络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全。尽管时下,中国已经有全球最多的网民人数,网络产业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然而与网络强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网络安全上起点低,起步晚,重视程度偏弱,举措落实滞后,网络安全形式堪忧,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重视网络安全已然刻不容缓。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网络安全的实现,最终还得走法治化之路。实现法治化的前提是完善网络法律体系,通过网络立法,把网络安全的国家战略,逐步转化为能得到全面落实的责任,明确各方参与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政府、公众、专业机构和企业等主体的功能发挥,把所有网络参与者、建设者、使用者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渠道中来,让合法行为受到保护,让非法行为得到惩戒,那么依法治网才有坚实的基础保障。
《网络安全法》通过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解决了网络安全无法可依,或者说法律不健全的基础缺陷,以法制化的建设为法治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网络安全立法真正实现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治理要求,也为网络安全的实现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