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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6.6億元 20餘省市參與調查

2016-11-17
来源:法制日報

  今天,在經過4年零10個月的漫長調查後,“利樂案”——這一被媒體稱之為“中國自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最密集的調查行為”,終於塵埃落定。

  當天,國家工商總局官網正式公佈了對利樂集團的反壟斷處罰結果。處罰結果認定:利樂集團6家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成立,並對其開出高達將近6.68億元人民幣的天價罰單。

  應該說,對於這一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法制日報》記者查詢發現,早在2014年,工商總局剛剛公佈利樂反壟斷調查進入認定階段之時,有媒體曾對其未來的處罰做過預算,根據反壟斷法第47條規定推算,利樂可能面臨將近1.8億元的罰款。

  6.6億相對於1.8億,兩者足足相差4.8億,對於這個結果,顯然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不過,這一結果也在情理之中。據媒體報導,利樂的“捆綁”經營模式,並不是只用在中國市場上。早在1991年,利樂公司就因在歐洲液體包裝紙盒市場,實施了濫用壟斷地位和捆綁銷售、限制競爭等不正當行為,而被歐盟以及歐洲法院判處7500萬歐元的罰款。

  曾被指把“捆綁銷售”寫進合同

  利樂到底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呢?據工商總局的處罰決定書:利樂發源于瑞典,成立於1951年,是一個在全球範圍內提供液體食品包裝設備、技術服務、包裝材料,以及為液體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生產線設計方案的大型跨國集團。

  如果這一介紹還不夠清晰,那麼更直白的表述是:在中國消費者每喝的10罐液態奶、軟飲料的紙質包裝中,至少有7罐是由利樂提供的生產線和包裝材料生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匯源、娃哈哈、旺旺、銀鷺等幾乎中國乳業和飲料行業中的所有龍頭企業,都是利樂的客戶。

  利樂或許也是最早一批進入中國市場的外企之一。1979年,利樂灌裝機被用於生產“鮮寶”牌菊花茶,這標誌著這家瑞典公司正式進入中國市場,到目前為止,利樂已在佛山、昆山、北京、呼和浩特建立4家工廠——此次被工商總局作出反壟斷處罰的利樂集團6家公司中,上述4家公司也全部在列。

  其餘兩家則分別是:利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註冊登記,是利樂集團的經營總部,負責管理集團全球業務運作;利樂中國有限公司在中國香港註冊登記,是利樂集團大中華區經營總部,負責全面管理集團在華業務。

  據瞭解,利樂在中國無菌紙包裝市場佔有絕對優勢,特別是早期,在乳業包裝市場上的占比可能達到九成以上。正因如此,在媒體報導中,利樂曾被描述為“乳業戰場背後的軍火商”,也很可能是在中國市場上遭遇壟斷質疑最多的跨國公司之一。

  早自2003年起,就有一些包裝企業吐槽,利樂利用市場強勢地位,把“捆綁銷售”寫進合同,與客戶約定,若干年中客戶使用約定數量的包裝耗材來抵扣包裝設備餘款,客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權選擇其他包裝材料公司,從而達到排斥競爭對手的目的。

  12年前就已引起監管部門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業界對利樂的這種質疑,在12年前就已經引起市場監管部門和學界的注意。

  據瞭解,2004年前後,反壟斷法出臺之前,國家工商總局就曾委託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國公司在華限制性競爭行為》的專題調研報告,該報告就是以利樂為研究物件,圍繞其捆綁銷售生產設備與包材,設置行業壁壘等經營做法進行調研分析。經過近半年的考證,該研究所所長盛傑民教授撰文指出,利樂公司壟斷中國95%的無菌軟包裝市場,而且,的確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2005年,工商總局官網刊登了一篇題為《對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的防範對策》文章同樣提及利樂。文章稱,從罐裝機到紙質複合包裝材料,中國的各大乳品加工企業幾乎都在使用瑞典利樂一家公司的產品。因為,如果要使用利樂的罐裝機,就要購買利樂的紙質複合包裝材料。而且在中國,乳品包裝居然占了銷售成本的40%,也就是說,這些跨國公司在搭售的同時,還在攫取壟斷利潤。

  文章還提到,歐盟對佔據壟斷地位的“柯達數碼膠捲”和“利樂無菌包裝枕”進行處罰,目前我國缺少在這方面的案例分析。

  這種狀況在2008年反壟斷法出臺後得以改變。4年後,工商總局在2012年1月對利樂公司立案,2013年7月,對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予以立案,並組織20個省市工商機關進行調查。2014年,工商總局方面稱,調查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並于當年9月透露,對利樂公司的反壟斷調查已到最後認定階段。

  四年調查認定濫用支配地位

  過去這4年多時間,工商總局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工商總局在今天的處罰決定書中披露:在4年多的全面深入調查期間,工商總局通過現場檢查、市場問卷調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措施,調取了當事人及相關企業的書證和電子資料資料,就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經濟學、法律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論證和專家諮詢,並多次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當事人也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說明。

  根據調查,工商總局認為,在2009年至2013年期間,利樂在中國大陸液體食品紙基無菌包裝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紙基無菌包裝設備的技術服務(以下簡稱技術服務)、紙基無菌包裝材料(以下簡稱包材)三個市場,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利樂憑藉其在設備市場、技術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過程中搭售包材;憑藉其在包材市場的支配地位,通過限制原料紙供應商與其競爭對手合作、限制原料紙供應商使用有關技術資訊,妨礙原料紙供應商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原料紙;憑藉其在包材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追溯性累計銷量折扣和個性化採購量目標折扣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忠誠折扣,妨礙包材市場的公平競爭。

  工商總局認定,利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七)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搭售、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依據反壟斷法,工商總局責令利樂停止違法行為,包括不得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時無正當理由搭售包材,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包材原紙供應商向協力廠商供應牛底塗布液包白卡紙,不得制定和實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場競爭的忠誠折扣;處罰款計667724176.88元人民幣。 □ 本報記者 余瀛波

  本報北京11月16日訊

  利樂第一時間回應工商總局處罰決定 接受處罰結果不提起上訴

  本報北京11月16日訊 記者余瀛波針對國家工商總局官網今天下午公佈的利樂案處罰決定書,利樂公司在第一時間通過其中文網站進行了回應,稱利樂公司接受國家工商總局的處罰決定,不上訴。

  利樂公司回應稱,今日,利樂公司收到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其在華業務反壟斷調查的處罰決定書。

  利樂大中華區總裁殷長勳稱,在為期4年多的調查過程中,利樂公司和國家工商總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富有專業性和建設性的討論。儘管對結果感到遺憾,但利樂公司接受國家工商總局的處罰決定,並決定不提起上訴。

  殷長勳稱,利樂一貫重視合規經營,嚴格遵守經營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自2008年中國實施反壟斷法起,為確保合規,利樂對自身的經營行為作出了必要的調整,並相信已達成了合規目標。“但遺憾的是,工商總局仍判定利樂中國的某些經營活動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們將採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確保合規。”

  利樂公司在公開回應中還提到,利樂積極參與了中國乳製品及飲料行業的發展,並深感自豪。1979年,作為首批來華投資的外資企業之一,利樂將世界一流的包裝技術引入中國,使得安全的食品隨處可得。秉承“與客戶共同成長”的經營理念,利樂在中國市場履行的使命遠遠超越了“保護食品好品質”。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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