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常委、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陳永棋
這個秋天,真是多事之秋。先有立法會候任議員宣誓風波,繼有特區政府入稟法院對梁、游等辱華「播獨」行為提出訴訟,再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直至日前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梁、游宣誓無效。一樁又一樁的事,在社會上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漣漪。這其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也擾亂着市民的思緒,有必要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釋法大有必要
說法一:法院裁決顯示人大釋法是小題大做,沒有必要。試問:有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議員的身份在立法會的殿堂侮辱自己的國家、侮辱自己的民族,宣揚「港獨」,這能算小問題嗎?如果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事都是小事,那什麼事為大?人大釋法,劃的是底線,底線是最后的防線。如果底線不劃清,做人做事就沒了規矩,社會還能有綱常倫理法治嗎?人大釋法,茲事體大,理所應當。
說法二:人大釋法是對「一國兩制」、司法獨立的損害。這個說法很奇怪。大家都知道,港英時期,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只有回歸后,才賦予了香港充分的司法裁量權,這是國家給的。誰予誰奪,事實清楚可見。可惜香港總有一些人選擇性記憶,選擇性遺忘。「一國兩制」是國家確定的,給予香港高度自治也是國家確定的。中央是「一國兩制」的最大守護者。中央給了你制度,也有責任令制度更加完善。
說法三:香港本地法例已有足夠條例能解決宣誓問題。我們梳理當時的情况看,法律流程長,并且此事在立法會內部與特區政府之間和香港社會出現了較大爭議,嚴重影響到立法會運作,也嚴重影響到市民的是非判斷,事情不宜久拖不決。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香港的法律運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空檔,「港獨」分子恰恰鑽了空,所以才在立法會上演鬧劇。人大釋法,在某種程度上是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說法四:特區政府沒必要對議員提起訴訟,以免干預司法。這是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角色認識不清。特首不僅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這里面的「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包括了立法機構、司法機構。特首向中央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有什麼事情,是特首代表特區向中央問責,而不是別人。所以,特區政府在此次宣誓風波中的做法,無可厚非。
特區有責維護國家安全
說法五: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身份等同打開了「潘朵拉盒子」,鼓勵更多質疑議員資格的訴訟,更可能令更多議員因宣誓失去議席。這其實是一個因果的關系。首先,宣誓本來不應成為問題。這種鬧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可能發生。比如在美國,任何想成為美國公民的人,都必須對美國國旗宣誓;要成為美國的議員,要求更高。但不幸的是恰恰在香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範圍內的一個地方發生了公然辱國的行為,這在世界上都絕無僅有。事實上的因果邏輯是:有人違規違法在先,然后才有市民質疑他對國家和特區的忠誠度,才有政府起訴,才有釋法,才有判決。如果每個議員都真誠地、認真地宣誓,何來市民的質疑呢?何來政府的提出訴訟呢?
說法六:已經取消了兩個人的議員資格,見好就收吧,香港需要和諧。請問:搞亂香港的人搞事的時候怎麼不見好就收呢?一而再再而三地鬧。那時怎麼就不想想香港的和諧呢?搞亂香港的那些人,眼看法律的劍落下來,就以「和諧」作擋身的盾牌。這個小心機誰都看得出來。姑息遷就只能令社會更加混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人人都明白的社會倫理和常識。法治,才是香港社會和諧的根本保證。對於借宣誓傳播「港獨」、搞小動作的那些議員,法律自有公論。別拿「和諧」當擋箭牌,你們搗鬼搞亂香港,還有資格談和諧嗎?
說法七:梁、游是民選議員,不應該被剝奪資格。其實,民選不是免責的金牌,巴西前總統羅塞夫、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及韓國現任總統朴槿惠,都是民選的,最后要麼丟了權位,要麼被判重刑,要麼在任內被查。再者,不管是民選的還是委任的,公職人員都不能踰越法律的底線。香港是自由社會,法律并沒有要求普通老百姓宣誓。但既要進入建制,成為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就是應有之義。
說法八:香港是「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有特殊性。但是,香港再特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事,香港與國家其他地方一樣,有責任和義務去維護。在維護國家利益方面,香港應有的擔當沒有特殊性。
最近,還有一位同樣30歲的年輕人,被廣泛關注。她是空軍女飛行員余旭,是我國首位殲10戰斗機女飛行員,26歲時就駕駛中國自主研發的三代戰機首次單飛。11月12日,在飛行訓練中不幸犧牲,連同軀體都留給了天空。對此,舉國震驚、哀慟、惋惜,萬千網友刷屏紀念她。再看此次宣誓風波中的兩個香港年輕人,同樣二三十歲,一度拿着不菲的薪水,卻在立法會辦公室喝酒打游戲,罵國家罵民族。這是多麼鮮明的對比,兩類人的思想、品德和人格,何止是天壤之別!
我們真應該好好反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