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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姦殺案 4人冤囚15年 專家籲推進訴訟制度改革

2016-12-23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江西樂平「5.24」姦殺案昨天再審宣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江西省高院副院長夏克勤代表該院向上述4人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於法院的再審結果,有法學專家表示,要落實「疑罪從無」的原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防冤錯案件的發生。

  關鍵鑒定報告疑遭隱藏

  據了解,江西省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2000年5月23日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案。警方經偵查認定,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殺害蔣某,姦殺郝某並分屍,並搶走兩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且在作案後意圖敲詐。景德鎮市中級法院2003年7月一審判處4人死刑。經過兩度上訴,江西省高院改判4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4人在服刑期間繼續申訴,江西省高院在今年4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的一份報告顯示,在案發現場提取的3枚煙蒂上的DNA,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方林崽的相似度高達99.9%。而方林崽此前也自認是該案的「真兇」。但直到方林崽落網,樂平警方才對「5.24」案案發現場提取的關鍵物證進行鑒定,鑒定報告又疑遭隱藏3年之久;直到江西省檢察院要求樂平市警方補充提交,警方才予以提交。至於方林崽到底有無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兇,院方表示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將另案處理。

  不排除指供誘供

  江西省高院再審認為,第一、二審判決認定4名原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罪行,主要依據4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根據再審中檢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等新證據,以及江西省高院在立案審查和再審期間調取的新證據,4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4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同時,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4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認定4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因此,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但對4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法院認為無證據證實,不予採納。

  院方認為,原審認定4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4原審被告人有罪。但對4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江西省高院不予採納。據此,江西省高院依法再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

  再審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夏克勤代表該院向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當面賠禮道歉,並告知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江西省高院稱,將就本案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展開深入調查,並表示將認真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訓,努力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被告的辯護律師之一王飛介紹說,案件宣判後,4名被告人當日就可以回家與家人團聚。此前,4人分別被羈押在4個不同的監獄候審。他形容,在聽到無罪宣判的結果時,原審被告人的反應都顯得很平靜,仿佛早知道這一天會到來。

  「疑罪從有」致冤假錯案

  對於案件的再審結果,法制日報援引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華生認為,該案從原審有罪到再審改判無罪,主要依據就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疑罪從無原則,本次改判正是司法機關忠實踐行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和表現。

  黃華生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主要面臨是兩個方面的壓力:一是來自被害人和社會公眾的壓力。他們強烈要求司法機關嚴懲「兇手」、不能放縱「犯罪分子」;二是來自其他辦案機關的壓力。

  黃華生表示,針對這些壓力,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堅決貫徹執行證據裁判規則,在刑事訴訟各個環節都要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嚴防冤錯案件的發生。

  「5.24命案」回顧

  2000年5月23日 樂平市發生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案

  2002年6月 當地警方宣布破獲此案,認定黃志強等人強姦、殺人等 2003年7月7日 景德鎮市中院一審判處4被告死刑。

  2004年1月17日 江西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04年11月18日 景德鎮市中院重審,一審仍判處4被告人死刑,4被告再次提出上訴。 2006年5月31日 江西高院以「鑒於本案具體情況」的名義,二審改判4被告人死緩,但未就所謂「具體情況」做出解釋,4被告提出申訴。

  2008年 4人死緩到期後,又被改判為無期,此後又被改判為18年至19年半的有期徒刑。 2012年 方林崽自認是「5.24命案」真兇。

  2015年7月31日 江西高院立案審查。

  2016年4月27日 江西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2016年11月30日 江西高院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庭審,樂平警方出示2013年4月作出的DNA鑒定。

  2016年12月22日 4名被告改判無罪。

  洗冤不應依賴真兇現身

  作為樂平案團隊技術顧問的刑事辯護專家朱明勇律師介紹說,近幾年,無論是呼格案、聶樹斌案還是佘祥林、趙作海案,如果不是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冤案幾乎沒有被推翻的可能。

  但是,憑藉真兇或者亡者來給冤案平反的成本是很高的,就拿真兇出現的案件來說,時隔多年,被害人已經死亡,很多現場證據已經滅失,很多現場也因為變化而無法進行勘查,因此,對所謂的真兇也就很難做進一步的認定。

  對冤案產生的原因,新京報引述朱律師分析說,一來是辦案機關對證據標準要求低,二來是刑訊逼供。在朱律師看來,「一個人的冤案可能還好理解,這個案子4個被告人,關於證言、證據以及證明有罪的相互關聯,作假也不是一個人兩個人輕易就能完成的」。由此可見,樂平案是一起典型的人為故意製造的冤案。

  朱律師表示,根據目前司法改革提出的,以審判為中心,把案件查明放在法庭上,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落實庭審實質化,讓證人出庭作證,做到沒有確鑿證據的案件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是確保不產生冤案的理念和前提。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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