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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絡小貸監管辦法出爐 個人限額20萬

2017-01-0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經記者 施娜 每經編輯 姚茂敦

  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金融辦印發了《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專項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的通知。

  《監管指引》不但對主發起人作了要求,還對貸款額度做了規定:自然人上限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記者注意到,《監管指引》的相關限額規定與此前銀監會等四部委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對同一自然人及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 P2P網貸平台的限額規定相同。

  對此,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傅明明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對P2P平台申請網絡小貸牌照的積極性肯定是有影響的,但其屬於上海市地區性的指引,不具有對全國性的規范,“很多公司都是異地拿網絡小貸牌照,網絡小貸本身從事的是互聯網的放貸業務,所以對於公司在哪裏注冊或者拿牌照並不重要,主要還是根據當地的政策或金融辦的規定”。

  其他地區暫無類似規定

  根據《監管指引》要求,主要發起人應為穩健經營且主要經營指標在國內排名靠前的互聯網企業,或有互聯網平台資源支撐的全國性大中型企業(集團),且應在中國境內具有長期從事互聯網相關業務的經驗。

  《監管指引》明確,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應嚴格貫徹“小額、分散”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其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借款人為自然人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對此,上海永利寶金融創始人兼CEO餘剛表示,從立法角度來說,這跟網貸新規對限額規定是在一個政策框架之內的,所以在意料之中。

  據盈燦咨詢統計,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全國網絡小貸分布在10省市,共有78家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含已獲地方金融辦批複未開業的公司)。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咨詢了一些地區會否出台類似的規定。

  浙江金融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浙江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未來是否會出台類似規定,要視整體情況而定。而西部某地金融辦相關人員則表示,正在學習上海的《監管指引》,是否跟進還很難說。

  此外,《監管指引》還對網絡小貸作出了禁止未經批准同意開展信貸資產轉讓及相關業務、禁止通過互聯網小額貸款平台銷售或轉讓本公司的信貸產品等禁止性規定。

  已有平台獲得網絡小貸牌照

  采訪中,浙江某P2P網貸平台負責人表示,上海可能是特例。

  那么,是否會影響P2P網貸平台申請網絡小貸牌照的積極性?上述網貸平台負責人表示,申請了再說。

  2016年8月,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此外,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為此,不少P2P平台著力尋找超額大標的新出路。例如發起設立或成為金交所會員,對接基金等,而網絡小貸甚至被認為是“最好的渠道”。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共有8家P2P網貸平台或其關聯企業獲網絡小貸牌照。

  傅明明表示,P2P平台拿網絡小貸牌照,並不只是貸款餘額限制的問題,還會考慮貸款資質的問題。網絡小貸發起設立的平台可以不受《暫行辦法》的約束,可以從事網絡貸款的債權轉讓等業務,“P2P 網貸純粹做信息中介、信息撮合,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有了網絡小貸,可以先形成互聯網貸款,再進行匹配。這樣效率會更高”。

  而餘剛則表示,關於限額本身,他們的理解和策略是鼓勵小額分散,延伸到整個行業。P2P超額標騰挪本身就不是政策鼓勵的方向。而對於已經納入監管視野,規范運作的P2P,網絡小貸牌照並不是必須項,消費金融和供應鏈金融領域更有布局的必要。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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