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近九成“被告”是 行政機關
廣東公益訴訟試點一年余起訴51件
新快報訊記者黃瓊通訊員韋磊王磊報道昨日,廣東省檢察院通報了公益訴訟案件試點一年多來的辦理情況,發現近九成被告是行政機關。同時,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案件占比超過80%,但暫無最近備受關注的“霧霾”情況。
據廣東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周虹介紹,2015年7月以來,廣東省共有6個市級檢察院和50個基層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目前全部市級檢察院和78%的試點基層院都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截至2016年底,廣東省檢察機關共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933條,發出訴前檢察建議334件,提起公益訴訟51件。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訴訟45件,占全省全部起訴案件近九成。
周虹透露,目前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中,已有4件有了最終結果,其中2件獲得法院支持勝訴,1件調解結案,1件是被告行政單位糾正行為后撤訴了。
密切關注“霧霾”公益訴訟
縱觀這一年多來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以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居多。據統計,試點期間共發現環境資源領域的公益訴訟線索800條,辦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318件,占比均為80%以上,涵蓋排放有毒有害“三廢”、醫療廢物、惡臭氣體等污染環境行為,以及非法采礦、非法侵占農用地、濫伐林木等破壞資源行為。
時下,霧霾等大氣污染備受民眾關注,不過在檢察機關查辦的公益訴訟案件中,有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等案件,但暫時沒有大氣污染的相關案件。
“相比長三角、京津唐地區,珠三角的大氣狀況要好不少。”周虹表示,雖然暫時沒有相關大氣污染的公益訴訟案件在辦理,但檢察機關對于違規排放等大氣污染行為也在監控當中,一旦存在可能的危害情況將第一時間介入其中。
不過,據了解,大氣污染不同于水流污染等,一旦產生實質危害的話后果就會相對嚴重,因為對于大氣污染的公益訴訟尚不適用民事公益訴訟,因為其要求必須有侵權后果;檢察部門可根據違規排放、超標排放等情況,從有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等方面著手,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將污染行為控制在“早期”,也盡量避免“難以挽回”的后果。
賠償金誰來管仍未有定論
據統計,試點一年多來,全省試點檢察機關共督促修復、挽回被損毀污染或被非法占用的水源地、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等2080畝,督促治理恢復被污染水域面積16萬平方米,督促清理生產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1.7萬多噸,督促整治污染企業174家,索賠環境損失和治理修復費用逾2000萬元,督促挽回被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案值2540萬元……
其中,這筆價值不菲的賠償金將如何使用?由誰來監管?對此,周虹表示,的確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沒有明確的執行規定,目前相關部門也是在探索和嘗試中。據了解,目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后,是由法院負責向相關責任部門要求執行,而檢察機關是負責監督,那么這筆錢是由法院還是責任部門還是第三方來負責監管,目前還需要進一步地落實和細化。
案例
上億元土地“轉手”才千萬?
南沙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07年至2012年間,黃閣鎮政府下屬企業黃閣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籌建華星酒店過程中,按工業用地(實際為商業用地)違規評估,將總面積為5.2萬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1869余萬元的低價轉讓。經檢察機關委托評估,涉案地產時值1.08億元。由于黃閣鎮政府在上述投資退股過程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國家財產近九千萬元的損失,加上利息逾億元。
2016年6月中,南沙區檢察院向黃閣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積極履行職責,查明相關國有資產流失具體情況,通過訴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挽回經濟損失。次月,黃閣鎮政府回復稱擬由鎮房地產公司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途徑挽回國有資產的損失。雖然黃閣鎮政府進行了書面回復,但沒有積極履行職責,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的損失。2016年11月中,南沙區檢察院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據悉,該案是試點工作以來,廣東省內首例全國最大數額的國有資產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周虹表示,該案是在辦理相關刑事案件時移送過來的線索,針對該案既有公益訴訟又有涉嫌犯罪的訴訟,是目前公益訴訟案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