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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條例:騙取社會救助資金將被倒罰3倍

2017-01-13
来源:信息時報

  原標題:以個人為單位也可申請低保

  今后,以個人為單位也可申請低保,醫療救助范圍將增加“低收入家庭困難人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增加以上內容。在昨日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該條例(草案)提請一審,其中還明確,騙取社會救助資金將被倒罰3倍。

  低保申請:“以個人為單位可單獨申請”

  條例(草案)明確,對本省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明確了家庭申請程序,并考慮到無法單獨立戶的困難群眾不能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增加了“以個人為單位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的規定。當中規定:“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低保金發放時限,規定: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從作出審批決定之日的下月起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員供養:可同時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待遇

  條例(草案)明確:對本省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特困人員供養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辦理喪葬事宜等。

  條例(草案)還增加規定明確: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以同時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待遇。

  在供養形式中還規定了“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選擇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

  醫療救助: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

  條例(草案)還擴大了醫療救助的范圍,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困難人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采取醫療救助的方式包括: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低于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就業援助:低保家庭確保至少有一人就業

  條例(草案)還提出就業援助,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條例(草案)也提出了懲戒措施,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會救助:騙取社會救助資金或倒罰3倍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臨時救助,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提供臨時住所等。

  條例(草案)還明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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