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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活存量釋放流動性 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擴至全國

2017-02-10
来源:證券日報

  銀行工作人員清點貨幣。 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盤活存量釋放流動性 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擴至全國

  專家表示,全面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有助于實現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2月9日前發布通知,決定在全國全面開展省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

  對于具體實施細則,通知要求各地區按之前頒布的《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及《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開展管理。

  據了解,2014年年底,北京、上海、深圳、廣東、黑龍江和湖北6個省份開始進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共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32期,操作規模7100多億元,共獲得利息收入99億元。2016年,天津、河北、青海等15個省(區、市)也開始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如今,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擴至全國。

  專家認為,地方財政庫款管理水平相對落后,財政資金沉淀,效率優化不夠,造成財政資金浪費,再加上目前財政收入增速放緩、財政支出壓力加大,全國全面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有助于實現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可增加銀行可貸資金和流動性供給,對于穩增長和補充銀行體系流動性具有現實意義。

  “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期限應在1年(不含1年)以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公開、公平、公正,不得與銀行貸款掛鉤,不得指定質押品,不得借此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各地區應嚴格執行每月25日前上報下月操作計劃等規定,并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備相關信息。

  上述負責人表示,要進一步完善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結合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指導金融機構參考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協商議定的范圍,結合成本和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國庫現金存款投標利率水平。

  “進一步加強庫款管理與國庫現金管理統籌。”上述負責人表示,各地要在確保財政支付基礎上,根據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和市場流動性情況,科學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地方預算支出進度未達到財政部有關規定的地區,不得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各地預算執行、盤活財政庫款情況和銀行體系流動性狀況,加強對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合理把握地方國庫現金管理余額。 此外,要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加大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力度。

  以下為通知全文: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開展省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通知

  財庫〔2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國務院部署,2014年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以來,經不斷總結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基本建立,業務流程規范,風險可控,推廣實施的條件基本具備。經研究,決定在全國全面開展省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庫〔2014〕183號)以及《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129號)等相關規定規范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

  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期限應在1年(不含1年)以內。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公開、公平、公正,不得與銀行貸款掛鉤,不得指定質押品,不得借此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各地區應嚴格執行每月25日前上報下月操作計劃等規定,并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備相關信息。

  三、進一步完善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結合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指導金融機構參考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協商議定的范圍,結合成本和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國庫現金存款投標利率水平。

  四、進一步加強庫款管理與國庫現金管理統籌。各地要在確保財政支付基礎上,根據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和市場流動性情況,科學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地方預算支出進度未達到財政部有關規定的地區,不得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各地預算執行、盤活財政庫款情況和銀行體系流動性狀況,加強對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合理把握地方國庫現金管理余額。

  五、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加大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力度。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和國務院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進一步加強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管理,進一步盤活既有財政存量資金,嚴控新增財政存量資金,防止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影響財政支出。

  各地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工作,確保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規范有序運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違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有關規定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的,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通報批評或責令暫停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等措施。同時,尚未報備本地區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實施細則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后實施。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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