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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穿山甲公主”被調查 疑為一公司法人代表

2017-02-15
来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有網友反映,深圳出現一名“穿山甲公主”。這名“穿山甲公主”曾經在微博中多次曬出自己食用野味的照片,包括穿山甲、蛇、天鵝和貓頭鷹等動物。14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發布通報稱,該微博主“綻放的多多”已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帶回歸案,接受調查。

  涉事博主在微博中多次曬出吃野生動物的照片

  深圳“穿山甲公主”

  多次曬食用野味照

  日前,有網友曬出一名被戲稱為“穿山甲公主”的女子,稱其在微博上多次曬出食用穿山甲等野味的照片。

  根據截圖顯示,該微博主名為“綻放的多多”,其在2011年9月8日曾發微博表示,“第一次吃穿山甲血炒飯,很特別。”當晚,“綻放的多多”還稱喝了用八種動物熬了5小時的湯,“有穿山甲、蛇、天鵝肉……長輩的盛情難卻,硬著頭皮喝了兩碗下去,確實很滋補,因為剛剛我就流鼻血了。”2012年,該微博主又發微博稱,“好客的廖總提前叫人燉了四小時的冬蟲草穿山甲湯,非常美味。”

  除了食用穿山甲等動物外,“綻放的多多”還曾在微博中曬出被關在籠子里的貓頭鷹和穿山甲等照片。1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綻放的多多”已將所有微博清空,且更換了微博名字。

  涉事微博主被調查

  疑為公司法人代表

  “穿山甲公主”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后,2月14日,深圳城市管理局就此事發布最新通報稱,2月13日18時許,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將家住深圳市寶安區的“綻放的多多”微博主帶回歸案,接受調查。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調查進展將會及時公布。

  根據“綻放的多多”的微博注冊信息顯示,其公司為“深圳市天幕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具體職務不詳,但此信息未經實名認證。

  14日,北青報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到,該公司注冊于2012年5月,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顯示法定代表人為林某某,疑為涉事女子。北青報記者多次撥打公司注冊電話,均無人接聽。14日,北青報記者電話聯系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暫時無法透露被調查的涉事女子是否為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

  國內穿山甲多為走私

  大排檔曾售穿山甲湯

  昨天,北青報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此前國內多地出現過因買賣、宰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而被判罰的案例。

  據判決書顯示,國內穿山甲來源的一條重要途徑為走私入境。在2013年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的一個案例中,被告人旺久趕赴約定的接貨地點,接受從尼泊爾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鱗片9袋。

  2015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走私穿山甲的案例。經法院查明,被告人陳某甲、方某、余某等從馬來西亞、印尼等海域走私穿山甲(凍體)入境。

  在2016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的一起走私珍貴動物案件中,被告人鄭興桂等人在公海上從外籍船舶過駁穿山甲凍體,隨后返航至珠海附近海域將走私進境的穿山甲過駁給國內小漁船。

  國家裁判文書網中的案例顯示,穿山甲入境后,出現于國內食用市場中。廣西一起案件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包括防城糖廠路口對面的“老鐘十大排檔”等多家大排檔曾提供穿山甲湯或者穿山甲肉食用。

  此外,在廣東一起非法殺害野生動物案件判決中,一張姓客人(另案處理)要求食用穿山甲后,經營者便應客人要求,于當晚安排劉某、李某等兩人在該酒樓廚房對一只穿山甲進行宰殺加工后供客人在酒樓食用。

  根據深圳的有關規定

  食用野生穿山甲違法

  14日,北青報記者咨詢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對于食用穿山甲是否違法等相關問題,韓驍表示,顧客購買、食用穿山甲制成的食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責任,“只是食用穿山甲制作的食品不違法,但是根據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由穿山甲制成的食品推斷,法律也不提倡食用。”

  而對于飯店生產或經營穿山甲制作的食品,韓驍稱該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如有違法行為,應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承擔行政責任。也應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買賣穿山甲的行為,韓驍介紹,這一行為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宋楊律師認為,食用穿山甲行為需區分穿山甲來源。宋楊認為,如果是朋友宴請,在自己不知道穿山甲來源的情況下食用,則不是違法行為。“而食用的穿山甲是自己購買的話,因穿山甲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買賣即已觸犯刑法第341條。”

  此外,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根據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食用和組織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都將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郭琳琳 實習記者 劉思佳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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