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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手稿被“天價”拍賣 家屬申請追加買家為被告

2017-03-15
来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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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訴茅盾手稿(局部),這份手稿是否為書法作品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家屬供圖

  繼魯迅書稿手稿、錢鍾書書信手稿引發的侵權官司後,昨天上午,茅盾手稿侵權案在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大廠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

  因認為拍賣公司天價拍出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關著作權,茅盾的孫子、孫女等3名親屬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簡稱經典拍賣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並進行賠償,之後將涉訴手稿賣家張先生追加為被告。在昨日的庭審中,原告方又提出追加競拍手稿的嶽先生為被告,案件審理的內容,也從界定茅盾手稿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書法作品,逐漸擴展到了拍賣公司與委托人、買受人之間是否存在違規拍賣的層面上。

  當天,此案經過法庭調查等程序後,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是否追加嶽先生為被告尚待下次開庭確認。

  茅盾手稿“天價”拍賣引訴訟

  “去年一個偶然的機會,國內的朋友告訴我,茅盾先生一份手稿在南京被拍賣”,在美國的茅盾孫媳婦楊韻說,茅盾去世後,親屬們處理其手稿的方式基本上是將小部分的手稿留存,大部分無償捐贈給國家。“所有認識我們的人都知道,我們不可能拍賣這類資料的,大家都有一個疑問,手稿怎么會被外界隨便拍賣?”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這份被拍賣的是茅盾於1958年寫下的一篇評論文章《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手稿,文字內容已發表於1958年的《人民文學》第6期,按照當時的慣例,手稿應保存在人民文學雜志社。

  但據媒體報道,2014年1月5日,這份30頁9000字的手稿在經典拍賣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進行展覽拍賣。經過44輪激烈競價,終以1207.5萬元的高價拍出,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

  楊韻介紹,茅盾的家人們與雜志社取得了聯系,但後者稱,並沒有覺察這份手稿的“不翼而飛”,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特殊年代的遭遇,目前的工作人員也無法說清手稿到底去向何處。

  在網上看到有關拍賣的宣傳以後,楊韻與經典拍賣公司取得了聯系。“當我說是茅盾家人的時候,他們的回複是手稿已經賣了,但卻不肯告訴我買家與賣家的詳細情況”,與該拍賣公司交涉多次未果的情況下,茅盾親屬提起了訴訟,要求經典拍賣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50萬元損失,同時要公開進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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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公司網站上涉訴茅盾手稿的發稿簽。網頁截圖

  買家未付款 被質疑虛假拍賣

  此案第二次開庭時,原告方將拍賣的賣家張先生作為追加被告,希望以此來確認手稿來源和拍賣是否具有合法性。

  昨天上午的第三次開庭,手稿賣家張先生並未親自到庭,其委托律師出庭應訴稱,該手稿是張先生在2000年,從徐州一個姓劉的藏家處,以38000元的價格購買的,目前劉某仍然健在,手稿來源並不存在違法之處。

  法庭審理情況和經典拍賣公司當庭提交的幾份證據顯示,該份手稿是被一名嶽先生競拍購得。但在成交前,嶽先生並沒有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在拍賣成交後,嶽先生由於資金困難,一直沒有支付拍賣款,“手稿在拍賣行保存了一段時間,又還給了張先生”,經典拍賣公司代理律師張複友說。

  “你們沒有向嶽先生主張任何法律責任嗎?”就法庭這一詢問,張複友表示,由於近年拍賣行業不景氣,拍賣公司對部分老客戶采取了免收保證金的政策,在與張先生協商之後,大家互相諒解,決定不追究嶽先生的法律責任。

  對此,原告方提出追加競拍人嶽先生作為本案的第三被告,以便查清拍賣的合法性以及該案是否存在三方惡意串通的違規拍賣行為。“因為當時如果告訴我們沒有拍賣成功,作為茅盾的後人,我們是有權要求追回疑似失竊的手稿的”。楊韻這樣表示。

  對於再增加被告的請求,被告律師認為,本案是著作權侵權糾紛,應該圍繞涉案手稿是否屬於書法作品、拍賣手稿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損害事實是否成立等問題展開。原告所說虛假拍賣只是主觀推測,並無證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庭此後宣布休庭擇期再審,屆時再確定是否追加嶽先生為被告。

  ■ 焦點

  茅盾手稿是否為書法作品引雙方爭議

  家屬稱手稿文字內容雖發表,但仍享有毛筆書法作品多項權利;被訴拍賣公司不認同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茅盾的親屬在起訴書中稱,經典拍賣公司在官網對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此後對涉案手稿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以及在書畫專場上進行展覽拍賣,上述活動參與者眾多,手稿最終以“天價”成交。

  茅盾親屬認為,此舉通過多方宣傳,釋放著“可以用茅盾手稿賺大錢”的強烈信號,對一直艱難從事著茅盾先生手稿的收集整理和發表工作的茅盾後人,帶來了嚴重障礙。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該份手稿的文字內容雖然已經發表在雜志上,但其毛筆手稿書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內容之外,還呈現了作者把語言凝結形成在紙上的過程,使得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的書法藝術價值,是一件難得的書法作品。”原告親屬認為,從書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方的上述舉動侵犯了茅盾家人對書法作品所享有的複制權、展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

  經典拍賣公司代理律師表示,拍賣公司並不認可該份作品屬於書法作品,且拍賣流程也完全按《拍賣法》進行。同時他認為,在本案中履行拍賣法的規定必然與著作權法的規定產生沖突。“拍賣公司接受委托後,要按照法律規定及商務部制定的關於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要求制作圖錄,提供必要相關資料時必然涉及對原物進行複制、發行。”

  “現有的法律並沒有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書法作品給出明確的定義”,原告律師趙衛康表示,此前開庭時,雙方律師還各自請來幾位書法家,來分析茅盾先生的手稿是否屬於書法作品。

  ■ 追訪

  涉訴手稿收藏價值高

  桐鄉茅盾紀念館館長張麗敏告訴記者,茅盾這份手稿的藝術和收藏價值都很高:“不僅有文章內容還是手寫,這個在我們紀念館一定會是一級館藏”。

  據張館長介紹,茅盾紀念館收藏茅盾先生手稿等作品共計500餘幅,但屬於一級的也僅僅只有三幅,而這些,都是茅盾的兒子與孫子孫女們捐贈的。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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