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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因受賄獲刑14年

2017-04-06
来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獲刑14年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章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李珠江受賄案有了終審結果。據悉,李珠江因受賄一審被汕尾中院判處無期徒刑。記者昨日獲悉,終審法院審理后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唯修訂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調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李珠江的量刑應作相應調整,為此改判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李珠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幣507萬元、港幣131萬元、美元1萬元、黃色金屬二塊(各重500克,價值217,670元)、價值人民幣32.8萬元的奔馳轎車一輛、價值港幣2.3萬元的浪琴表一塊。

  汕尾中院一審認為,李珠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李珠江不服。他辯稱自己有自首情節,在第一次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時即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現,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陳某財行賄犯罪的情況下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為司法機關提供了偵破行賄案件的重要線索。

  李珠江還辯稱,原判認定他收受賄賂款的數額與事實不符,其中他因購房需要而向鄺某文借款50萬元屬于借貸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還有原判認定他收受陳某財賄賂款的犯罪數額與事實不符,其中收受港幣部分應為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且他從未收受過陳某財賄送的人民幣50萬元。另外他向李某甲借款60萬元屬于民間借貸,不是受賄的錢財,更不是索賄錢財。此外,他在2009年10月份不再擔任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之后,收受的禮金不能認定為受賄款。基于此,請求二審法院對他依法減輕從寬處罰。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珠江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辦案部門掌握其受賄事實并對其采取調查措施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向辦案部門交代部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收受的款項中,有部分屬索賄所得,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修訂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調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李珠江的量刑應作相應調整。為此,判處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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