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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罪提草案可處罰款監1年

2017-05-06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馮煒強報道: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出訂立辱警罪。經民聯梁美芬表示,現時社會瀰漫仇警情緒,有需要訂立辱警罪,捍衛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草案建議就現行的《公安條例》第17條作出修訂,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指明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標語,經勸喻後仍不改,即屬犯罪。初犯者可判罰2000元,重犯或案情嚴重者有可能判罰5000元及監禁1年。

  梁美芬:捍衛執法人員尊嚴

  均從事法律界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張國鈞及何君堯,以私人修訂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訂立辱警罪。梁美芬指,自2014年違法「佔中」事件開始,社會出現仇警情緒,不單在大型的政治活動中見到侮辱執法人員的情況,而且有公務人員在日常執法中,例如在港鐵執法或違泊抄牌時,都遇到不禮貌對待。她希望透過提出訂立辱警罪,以捍衛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

  梁美芬表示,草案建議於現行《公安條例》加入第「17H」項,指明若任何人對執法人員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展示標語,經勸喻後都繼續行事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第一級罰款(2000元),重犯者可判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梁美芬稱,是次提出草案希望達到「拋磚引玉」效果,引發社會的討論,從而達到更多共識。她坦言,草案要獲立法會通過是有困難,但作為議員是有責任提出平衡的建議,回應民間訴求。

  條文又會加入「不知者不罪」的條文,即是如果執法人員當時沒有表明身份,以保障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梁美芬指,若出現由執法人員挑釁而引起事端,這將成為「被告」的合理抗辯。她強調,若出現這情況,相關執法人員除會觸犯法例外,亦會受到紀律部門原有的處罰。

  何君堯:灰色地帶容許抗辯

  何君堯表示,草案所指的「執法人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懲教署、入境處及海關人員。由於現時法例未有為「執法人員」定義,故亦會打算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執法人員的定義,方便執法。

  至於以粗言穢語、或「黑警」等詞彙辱罵警員,會否觸犯辱警罪,何君堯稱草案沒有作詳細引述,但相信法庭會按當時情況有解說。他認為,粗言穢語明顯屬於辱罵,而「黑警」一詞則存在灰色地帶,但亦要視乎當事人會作出甚麼抗辯理由,例如是否親眼見到警員真的貪贓枉法,或是否可以提出該警員是「黑警」的理據。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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