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賣鸚鵡獲刑5年男子已上訴
深圳男子王鵬販賣自養鸚鵡,被當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王鵬已經上訴,他的二審辯護律師稱不應把鸚鵡與大熊貓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動物同等對待,二審將為王鵬作無罪辯護。
案情 出售6只鸚鵡2只為保護物種
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來到王鵬位于深圳寶安區的出租屋內,對其逮捕時,當場查獲了45只鸚鵡。
2016年4月初,王鵬賣了6只鸚鵡,價格約3000元,他把鸚鵡賣給了朋友。調查結果顯示,6只鸚鵡中,除4只為玄鳳鸚鵡外,有兩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
王鵬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刑事拘留。
上圖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
一審法院認定人工馴養亦屬野生動物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認為,王鵬出售給謝田福的兩只綠頰錐尾鸚鵡,屬于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予以認定。
此外,公安機關在王鵬住處查獲的45只鸚鵡中,經鑒定,其中包括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灰鸚鵡1只,均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受保護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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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45只鸚鵡,王鵬的一審辯護人認為,王鵬養的鸚鵡并非用于出售,法院判決并未采納這一意見,將其認定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寶安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法院據此認為,“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但亦屬于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認定,即便鸚鵡系人工馴養,但不能改變其屬于珍稀物種的事實。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范圍。
有觀點認為,王鵬對違法行為缺少認識,不能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
一審判決后,王鵬上訴。
延伸 二審辯護律師稱將為其作無罪辯護
王鵬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認為,王鵬主觀上沒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此外,鸚鵡屬觀賞性物種,繁殖性較強,審理中,不應與大熊貓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動物同等對待。
“鸚鵡案”的二審辯護律師徐昕(中接受采訪者)曾代理“天津大媽擺玩具槍攤獲刑案”
因此,王鵬的出售行為,也不應與“去野外抓鸚鵡”同等對待。徐昕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二審他邀請斯偉江律師和他一起擔任辯護人,一起為王鵬作無罪辯護。
今日,徐昕與斯偉江共同發布《深圳鸚鵡案律師聲明》。在該聲明中,徐昕和斯偉江“期待王鵬案二審的公開公正”。
在這份申明中,兩位律師指出,二審法院的公正審判,是王鵬的最終希望,也讓他們充滿期望,“二審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對于一審判決有罪的人來說,二審幾乎是唯一的改判機會。二審開庭審理,可以申請原鑒定專家出庭作證,也可以由辯方申請自己的專家證人出庭,提供給法院不同的珍稀動物保護專業知識。”
文/法制晚報深讀記者 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