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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內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將從重處罰

2017-05-10
来源:正義網

  正義網北京5月9日電(記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按照《解釋》,“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這就意味著“內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從重處罰。

  據悉,《解釋》共13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對此,《解釋》專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準,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二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三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內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將從重處罰)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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