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布《關於明確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對於非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曆不需要提供社保證明。
這是自2016年9月25日南京宣布限購以來,首次對非戶籍居民家庭給予購房條件放寬的政策。
具體而言,此次通知中認定標准為:對於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寧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
今年3月15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調整南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從3月16日起,南京將高淳、溧水、六合納入限購范圍,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市戶籍的家庭出售新房或二手房;南京主城區(不包括高淳區、溧水區、六合區)已擁有2套及以上南京戶籍家庭不得購買新房或二手房。
此外,對非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房的條件,升級為3年內在南京連續2年及以上繳納社保或個稅,並不能通過補交個稅或社保來購買住房。
在此之前,南京已出台多輪樓市政策加強調控力度
2016年9月25日,南京時隔兩年宣布限購,當時政策明確,在南京主城區范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購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購新建商品住房。
限購政策要求,執行限購的主城區包括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台、江寧和浦口八區,不包括高淳、溧水和六合三區。
由於上述政策出台後導致部分南京居民為逃避限購而采取離婚等變通方式,10天後,南京又於2016年10月5日加大調控力度。
2016年10月5日,南京市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大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通知》,規定南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限購1套住房,有貸無貸或有房無貸的居民再購買住房商貸首付比例將不得低於50%。
上述《通知》還規定,非南京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一系列政策下,政策效果開始顯現,國家統計局4月18日發布2017年3月份70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統計數據顯示,全國15個一線和熱點二線城市中6個城市環比下降,其中就包括南京月環比下降0.2%,這是南京新建商品住宅價格2年來首次實現“四連跌”。
以下為《關於明確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市國土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政府:
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貫徹落實好住房限購政策,經市政府同意,我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意見。
現將具體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17年5月3日
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意見
一、關於執行對象的認定
1、對於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寧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
2、因贈與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
3、因司法判決、司法調解取得不動產的,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因司法拍賣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購房者需具有購房資格。
4、因征收采取貨幣化安置而再次購房的,根據市建委審核意見,在購買被征收房屋套數或面積及以下住房時,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二、關於社保及個稅證明的認定
1、對於個體工商戶,納稅證明按個人所得稅證明認定,因未達到起征點而未納稅的月份一並累計。
2、在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繳納養老保險的,如其餘參保的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均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予以認可。
3、在江蘇省地稅部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予以認可。
4、對於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時間最長的成員認定。
三、關於購房證明有效期的認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開具購房證明的:因已過有效期且未購房重新申請開具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6號)執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產綜合業務系統》已認購或合同已確認,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網上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確認提交,如購房證明已過期可續開,繼續有效。
2、因購房證明遺失申請補開,證明雖在有效期內但未購房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6號)執行。
3、新開具的購房證明有效期調整為180天(現為90天)。
以上意見自2017年5月4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