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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下一個“林奕含自殺”台灣司法界終于提議廢除通奸罪

2017-05-19
来源:觀察者網

  近日,台灣26歲的文壇新星林奕含于4月27日在台北家中自殺身亡。隨后,林奕含父母聲明稱,女兒是因多年前被補習班老師誘奸,引發憂郁癥,最終發生不幸。但被指涉嫌誘奸林奕含的“狼師”陳星(本名陳國星)發表5點聲明,否認性侵,只承認在“不是師生關系”之下,與林奕含發生婚外情,交往過2個月,而他太太知道后選擇原諒。

  台灣島內律師與警方細究陳星聲明后認為,陳星經高人指點,強調林奕含當時已年滿18歲,并意圖讓這起案件定調為“情侶間的自愿行為”,想以道德瑕疵來規避法律責任。島內檢察官也表示,此類案件成功判例很少,很難定陳星的罪。

  據台媒5月18日報道,陳星的公開聲明將輿論引導至“婚外情”,同時也讓外界質疑林奕含是否害怕被起訴為通奸罪才不敢揭露被誘奸性侵一事,台灣“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18日開會討論廢除通奸罪問題。

  台灣女作家林奕含/資料圖

  被指為“狼師”的陳星(台媒截圖自補習班臉書)

  繼韓國廢除通奸罪后,台灣是東亞最后一個仍保留通奸罪的地方。“司改國是會議”18日稱,應決議通過廢止“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通奸罪,即“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成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蔡英文政府最重要的競選承諾之一。

  “司改國是會議”稱,若無法立刻廢除,應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該規定為:提告通奸罪后可以對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對相奸者即小王、小三撤告的例外規定。若刪除的話,意味著今后通奸罪要撤告就必須同時撤告配偶及小三,不能切割。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林志潔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補習名師的事件與通奸除罪化有關;過去已有案例顯示,遭性侵害者對嫌犯提告后,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但受性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奸罪,從而被判有罪。因此,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不敢提告,主張廢除通奸罪。

  她還稱,決議廢除通奸罪的理由還包括,一般案件通常告訴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對其中部分共犯撤告,但通奸罪卻有例外規定,可以讓告訴人對配偶撤告,只對小三或小王究責,這個但書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還讓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數遠高于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壓迫女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18日晚間表示,全力贊成廢除通奸罪,應回歸民事訴訟,通奸罪是落伍而不公平的刑罰。

  會上,有一名法官表示,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民眾為了抓奸已明顯侵犯隱私權,且性生活是身體自主權和自由權,“刑法”處罰民眾性生活,有“違憲”之虞。如果廢除通奸罪,配偶仍可通過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會議現場/圖片來自台媒

  不過,對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拋出通奸除罪化的決議,台立法機構朝野黨團態度都顯得相當保守。民進黨團干事長葉宜津表示黨團尚未討論過,“立法院”本會期及臨時會也不可能來得及審議;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表示,國民黨是堅持家庭價值的政黨,他個人強烈反對。

  葉宜津表示,雖然“司改國是會議”拋出議題,但本會期要結束了,還沒出委員會的議案,不管是會期內或臨時會,都不可能來得及排審。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認為,盡管許多國家對通奸沒有刑罰,但畢竟我們是民風較傳統的地方,通奸除罪化必須檢討其負面效應,此議題應經過更多詳細、通盤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時代力量黨團則未表示意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余則不認為廢除通奸罪是這次“司改國是會議”最主要、最必須處理的議題,不過未來“立法院”會好好討論。

  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稱,夫妻忠誠問題是否能夠通過刑事責任而達到目的,台灣社會討論通奸除罪化已經很久;如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認為通奸應除罪,她表示尊重、可以討論,但林奕含案與通奸除罪化沒有必然直接的關系,不要因為個案討論“立法”。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沒有既定立場,但目前民眾對于廢除通奸罪仍有不同看法,民調多數傾向不贊成,“法務部”會綜合考慮,已由“刑法研修小組”進行研究,如果“司改會議”決議廢除,會并入“刑法研修小組”討論。

  早在2015年2月,繼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奸罪責化法條違憲后,台灣島內多數法律界人士與婦女團體認為台灣也應該盡快將通奸除罪化。據台灣親綠媒體自由時報稱,“法務部”過去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借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如今東亞地區只剩穆斯林國家和台灣仍保留有通奸罪,不該再有任何推托借口。

  以下為會議決議內容: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的存在,是出現在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性別平等法制缺漏年代,有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但如今台灣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在“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的依歸,因此將政府刑罰權介入私人關系的通奸罪,目前其存在的正當性非常薄弱。

  2.與通奸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可以只對通奸的配偶撤回告訴,但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原則,并造成通奸罪實際受刑人數中女性遠高于男性,造成對實質上對女性的不平等壓迫。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并判定有罪,最終導致性侵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舉發或起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的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的行使。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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