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梁國雄(右)日前出庭受審,於法院外與示威市民對峙。
【香港商報网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涉嫌接受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肥佬黎)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否認控罪的長毛昨在區域法院繼續受審。雙方同意案情指,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曾於2012年開出4張合共950萬元的銀行本票予4個香港政黨,包括民主黨、工黨、公民黨及社民連;黎亦於2013年透過Simon,開出兩張各50萬元的本票予長毛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長梁紹基供稱,「長毛」於2014年在立法會選舉完結約兩年後才登記他曾於當屆接受選舉捐贈,指其做法可能違規,惟秘書處當時並無考究。
梁紹基:議員收款須申報
職務包括處理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事宜的立法會總議會秘書長梁紹基供稱,「長毛」擔任第3至第5屆立法會議員期間,曾7次申報個人利益。在接受盤問時,梁指若議員違反《議事規則》第83條沒有登記個人利益,委員會若收到投訴便會作出調查,再建議是否須依第85條對議員作出處分,包括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但委員會不會主動調查有關事項,而是在接到投訴後才跟進。
梁又說,未有見過有議員因沒有申報而被刑事檢控,但同意若知議員有可能因此被檢控,日後「可能會」就此事提醒議員;他承認,議事規則沒有規定議員有責任須追查或核實政黨的「最終財主」,但認為議員須就相信的事實作登記。
梁又稱,無論是有政黨背景或是獨立議員,只要是以議員身份收款便要申報,議員需自行判斷是否需在會議上申報利益。法官李運騰問及誰可決定議員是對或錯,是否有客觀準則可作判斷。梁回應指,他們不會就申報決定給予意見,議員若選擇不披露有可能招致後果;但他指委員會沒有明文的客觀準則判斷議員行為的對錯,惟委員會調查後會投票決議。
由於「長毛」今日要出席立法會大會,審訊押後至周四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