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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规辅以立体监管,撑起权益保护伞

2017-07-1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莫开伟

  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众所周知,尽管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保险投资者方面出台了有关政策规定,并尽了极大努力,但近年保险领域乱象依然较多,其中问题最为集中、矛盾最为突出的便集中在保险销售领域,在这个领域一些保险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行为较为突出。同时,尽管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治理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的监管举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

  可以肯定地说,《办法》的出台让广大保险投资者拍手称快。因为《办法》一针见血地刺中了保险行业多年久治不愈的销售欺骗误导顽疾,不仅有利于倒逼保险业在保险业务销售中坚守“风险提示”义务和责任的行业操守底线,也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执法实现有案可稽、保险投资者投诉有凭可倚,从根本上结束销售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让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局面。

  而且,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能确保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可极大地固化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办法》无疑是一项比较完善的、保护保险投资者利益相当到位的政策措施,但有一个问题需指出,若要让《办法》更好地发挥威力,更有效地保护保险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刹住销售欺诈误导乱象,必须改变由保险机构单一监管格局,将建立政府、保险行业、保险投资者于一体的社会立体监管组织体系补充到《办法》中,以便更好地发挥遏制保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的社会监管威力,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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