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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港独」

2017-08-05
来源:香港商报

  李幼岐

  国家主席习近平视察香港,林郑月娥就任行政长官,中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号」莅港等等,加上庆祝回归20周年的许多活动,近期本港堪称是「喜事连连」。但是,在兴奋欢欣的情绪之下,各方没有忘记对「港独」的警惕、批判、反对及打击。「港独」,不仅是「此路不通」和「死路一条」,而且是绝不容许其宣扬、散布或有任何具体的行动。

  「港独」渐进式发展

  香港回归以来其中一个变化或现象就是:「港独」的表现,由「潜独」、「暗独」逐渐演化为「显独」、「明独」,甚至出现了有人公然打正「港独」旗号进行「港独」活动。「港独」横行,对广大市民尤其是热心的「爱国爱港」人士而言,是可忍孰不可忍?

  事物的发展,通常渐变的多、突变的少。「港独」的发展也没有脱离这个规律。初期,新界地区有一「港独」组织遮遮掩掩用什麽「兰花系」作名称,相当於戴上了假面具,令不知就里者最初很可能误以为是一个研究种植兰花的学术科研机构,后来才弄清楚,这个什麽「兰花系」,原来是与「台独」组织有密切关系及可能受「台独」组织资源支撑的「港独」组织。其后,在这种小把戏被戳穿后,什麽「兰花系」也就渐渐淡出终至消隐了。

  其后,可说是「三部曲」的第二部,「港独」进一步的发展就是演变为「驱蝗」、「本土」、「民族自决」等花招。在这一阶段,假面具是不用了,但仍然是「戴口罩」和「披面纱」,「犹抱琵琶半遮面」。但这种花招又怎能骗得了火眼金睛的「爱国爱港」广大市民?在这类「蒙面」花招之中,「不通又不通」的一招就是「民族自决」。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大家庭由56个民族组成,香港是什麽「民族」了?难道是第57个民族?「民族自决」云云,确实有很大的欺骗性,也确实迷惑了一些人,特别是心智尚未成熟或不够成熟又入世未深的年轻人。然「自决」云云是绝对不可能的事,违反「一国两制」方针,违反基本法,有损国家主权和安全。这样的事,焉有丝毫的可能?不论是「本土派」或「自决派」,其立场、观点或有声有色的理论,根本上只能是「痴人说梦」。

  近期,「港独」再继续发展到梁、游出场,竟然公开在立法会打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旗号,实属胆大妄为,彻底暴露了「港独」的丑恶面目和叛国本质。梁、游其后被法院褫夺其议员资格,二人又上诉到终院,正待排期审讯。但任何人都可以思考判断,终院有可能给他们翻案吗?若有可能,那就「日西出、乌白头」了。梁、游的问题或罪责,就是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竟然利用庄严、神圣的议员宣誓仪式来播「独」。即使不提国家主权和民族感情,单是从法律上说,「港独」分子如此嚣张猖狂,也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团结大多数打击港独

  「渐进式」的「港独」活动发展,还不能不提「港独」分子专程跑去台北与「台独」组织公然勾勾搭搭、沆瀣一气。当这些「港独」分子回港后受到责问时,还强自狡辩,丑态百出。由是观之,对两「独」合流,社会上已有所关注,相信接下来应是在行政和法律上要采取一些行动,制止「港独」和「台独」发展其合作的密谋。除此之外,「港独」与外国势力及外国政治组织的勾连,甚或接受资助和听命接受指挥,也极有必要加以注意。例如,「占中」时大量的物资来自何方?据此而言,基本法23条的本地立法,不但是宪制责任,时间上也肯定不宜拖得太久了。

  「港独」问题,要害在於违反基本法,侵犯国家主权,伤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安宁,扰乱社会和谐。基本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条规定,言简意赅,其内涵清清楚楚,就「港独」分子而言,尽管是「老汉奸」或者是「小学鸡」,他们心中肯定全明白,但他们日思夜想的就是「香港独立」。为此,「港独」分子不惜与「台独」分子勾结,也不惜卖国求荣听命於外国势力,甚至企图在香港也发动一场「颜色革命」。这是「港独」分子的痴心妄想,但由此也给香港带来各种纷扰以至动乱,例如旺角暴动就是了。

  时至今日,有两个问题值得官民各方认真加以探讨:其一,对「港独」的性质及祸害,是否已有全面、深切的认识?其二,对付「港独」的行动,包括民间的批判和政府的打击,是否足够和是否到位?客观而言,反对「港独」已是官民共识和社会共识,但在打击「港独」方面,至今显然做得并不令人满意。当务之急,建议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加强对「港独」的打击力度。社会和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容「港独」。「团结大多数,打击一小撮」,「港独」就是「一小撮」,加以「严打」,理所当然。切勿犹豫,立即行动!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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