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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应放管有度

2017-08-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随处可见的小摊小贩,依然受到相应的约束,若依据此《办法》就下结论认为所有路边摊贩都合规,显然也不合实际。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此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相对于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办法》,此次规定放宽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

  为什么要放宽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有必要回顾2003年《办法》出台的背景。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提到,现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之所以概括为“五小”,显然是放在宏观国民经济的范畴下去考量,主要针对其体量和规模,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五小”可以说并不小,无论开厂还是设矿,都算得上是规模很大的经营活动。这种反差说明,从制定者的角度看,《办法》有着明确的指向,即“五小”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至于普通民众日常的经营活动,显然多数都不在查处之列。

  但日常执法是否如规定预期的那样展开,现实恐怕并不乐观。《办法》既解决了“五小”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突出的问题,同时也可能使得执法扩大化,民众日常的经营活动,也可能因为无证无照而受到查处。类似的体验在各地都很普遍,有过经营经验的人对各类执法应该都有切身体会。无证无照,对于经营者而言风险并不固定,无关痛痒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因为其社会影响并不大,执法者平时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在特定时期,则可能因此遭受处罚,而且往往有理有据。这些现象表明,现实中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往往弹性很大,必要时完全可以“上纲上线”,执法者有非常大的裁量空间,这种执法状况无疑会给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混乱。

  比如名噪一时的上海“阿大葱油饼店”,成为网红店之后就因为无证经营而受到查处。执法者的决定可谓有理有据,但是对于关心这家店的人们来说,当初对执法难免还是存在疑惑:为什么是在这家店走红之后受到查处,平时对类似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执法到底采取何种标准?

  日常执法显然存在尺度不一甚至过度发挥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办法》也就在情理之中。按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修改的一大原因在于,“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不同的表述,背后的逻辑却是一样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该顺应社会趋势的变化,尤其要对创业创新展现出相对宽容的态度。

  当然,《办法》的施行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杜绝各种不合时宜的执法活动,答案也未必乐观。规定放宽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但规定毕竟是死的,无法涵盖所有适用的经营活动,而且就规定而言,放宽的经营活动其实也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这意味着日常很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如随处可见的小摊小贩,依然受到相应的约束,若依据此《办法》就下结论认为所有路边摊贩都合规,显然也不合实际。

  但《办法》所释放的信号的确值得重视,尤其是执法者,需要据此重新理解“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内涵。一定程度上,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念及鼓励创业创新这一决策主张,实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办法》既然指明了方向,执法实践就应该有新思路。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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