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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須依法而行

2017-09-18
来源:香港商报

  路敏盈

  大學校園內出現播「獨」和「恭喜」高官喪子的涼薄言論,有學生甚至狂叫侮辱國家民族的口號,并祭出「言論自由」的旗號,實質在破壞言論自由的基礎。這些人對自由民主一知半解,錯用神髓,只以極端個人主義的心態,在「言論自由」幌子下做着違法之事。

  言論自由從來不是隨心所欲,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英國哲學家、自由主義典型代表人物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其著作《論自由》之中提出:言論自由是為了保證科學、法律以及政治的發展,這種自由必須不使個人自由成為他人的妨礙。

  言論自由有限制

  就算是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對「言論自由」概念的基本定義雖表述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同時非常清晰地訂明:「本條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1.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2.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除此限制之外,在《公約》的第四條之中也強調「不可因為公約內部原因而削減的條目」之中并未包含言論自由,也就是說《公約》之中其他被強調的條目要高於言論自由。

  《公約》第二十條強調,鼓吹戰爭、民族仇恨、宗教矛盾、歧視、敵視或其他的言論需要被制止。因為這些言論會間接危害到社會公眾安全及他人的生命權。煽動非法行為和反政府行為的言論也是被各國禁止的,因為這些言論使得其他的公民自由受到間接甚至直接的損害,同時使得法律體系本身受到影響。

  各國設置法例條例

  而言論自由更是以不損害社會,危害國家憲政和統一為前提,你可以信偽科學,你可以信神學,你可以信各種政治倫理,但是當你的言論有違社會基本公義的時候,則是被禁止在公眾場合進行公開宣揚,因為這種言論侵犯公眾利益,宣揚者也因此失去言論自由保護。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根據聯合國《公約》的描述,言論自由并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辱罵、誹謗、造謠、偽證、威脅、恐嚇、宣傳顛覆政權內容都不屬言論自由範疇,都不受到人權公約的保護。

  根據這些原則,西方各國在公民言論自由上設置了諸多限制,《美國法典》第115章多條規定了對鼓吹、煽動、實施、協助反政府行為的刑事責任,《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了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二戰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公民在報章發表言論或出版書籍之前,必須受到當局檢查、刪改和批准。二戰后,西方各國依然不時會以「誹謗罪」或「顛覆政府罪」對公民的言論予以限制。

  綜前所述,可見「言論自由」在世界各國都是有底線的,像香港這些狂徒鼓吹「港獨」分裂,危害國家主權與安全,侮辱國家民族尊嚴,制造仇視敵對,撕裂社會,傷害喪子家庭倫理,其性質早非什麼「言論自由」,而是在違法犯罪!可悲的是作為香港最高學府,十三家大專院校學生會卻發表一份荒謬失格的所謂聲明,為這些學生行為開脫罪責。「聲明」完全無視法理公義和「港獨」分子違法事實,嚴重缺乏大學生起碼應有的知書識理,明辨是非能力,實在是香港學界和教育界之悲哀。市民紛紛表示憤慨不滿,我們促請有關方面徹查處理,儆惡懲奸,以彰正義,以匡學風!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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