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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獨」不容含糊

2017-09-27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新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表示:「港獨」對香港是禍害,違反憲法、基本法以及香港法例;在這大是大非的問題上,香港各界都應采取零容忍的態度。確實,「港獨」是香港社會的最大毒瘤,帶給市民的只是災難和動蕩,反「港獨」既是捍衛基本法、捍衛「一國兩制」的必要之舉,也是維護香港利益的應盡之責,屬於大是大非問題,絕不容絲毫含糊。

  言論自由有邊界

  香港各大學校園近期出現不少鼓吹「港獨」的標語,十大院校校長會要求學生清除這些明顯違反基本法的宣傳品,但各學生會卻聲稱這是「言論自由」,有人更指禁止宣傳「港獨」,等如打遏言論自由,與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相違云云。這種說法似是而非。首先,言論自由有邊界、有界線、有限制。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說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而不同國家或地區,都因應各自的法律、歷史、文化,產生出各自的言論禁區。

  例如在德國,公開宣揚納粹的言論不受法律保護。其《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納粹標誌、口號及敬禮姿勢,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納粹象徵意義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宣傳納粹思想、美化納粹戰犯、懸挂納粹旗幟和口號均被視為非法,對猶太人進行誹謗、攻擊和惡意傷害者,要被判罰或處以徒刑。

  同一道理,「港獨」正是香港社會的禁忌,一方面「港獨」違法違憲,挑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損害國家和香港利益;另一方面鼓吹「港獨」言行涉及違反《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列明:任何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兩年。雖然有關法律文件未有修訂,但香港回歸后,法例中的女皇及王室將由中央政府代替。「港獨」行為本質上就是「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激起對其離叛」,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阻止「港獨」散播是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政府沒有退讓餘地

  其實,一些「港獨」分子高舉言論自由之名,不過是挂羊頭賣狗肉。他們根本不是討論「港獨」,而是宣傳「港獨」,這是不用隱瞞的。他們搞出這麼多風雨,在校園內發難,甚至過去發動各種違法冲擊。

  香港絕不容許「港獨」言行散播,這非關言論自由,而是關系大是大非,關系國家主權,關系人民福祉。在這些問題上,不論是特區政府還是中央政府,都沒有妥協、退讓的餘地。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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