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從「一地兩檢」看兩地法律

2018-01-0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高鐵段只有26公里,但加入國家整體高鐵網絡,對未來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一地兩檢」可以發揮高鐵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一般香港市民也歡迎這方案。然而這件美事卻引起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議,特別是大律師公會就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發出聲明。

  居港權案已見兩地差異

  基本法乃兩地合成的法律,並不單由普通法的專家所起草,草擬的過程更包括兩地受不同法律訓練的專家及受兩地不同的法律思維所影響。在這兩種迥然不同的法律傳統下,對條文及對制度有不同的認識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在草擬期,已有不少法律權威人士指出,在實行基本法時香港法律界人士須對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上超然的角色及有別於普通法釋法的原則有所認識和了解。

  在居港權的爭議中,終審法院被批評未能了解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已顯示兩地對於解釋法律條文的差異。香港以普通法解釋成文法例,並且有一定的通則跟隨,例如,有文字法則(Literal Rule)是以法例文字字面的普通而慣常的意義為依歸; 金法法則(Golden Rule)是當文字意思產生不合理及導致反常、荒謬的結果時,作補充解釋; 目標法則(Mischief Rule/Purposive Approach)是有需要研究立法時的環境及原意。然而普通法的解釋仍以細微的條文意義為準、重視條文字面的理解,除非純文字解釋產生不合理的情況,或有足夠的原因促使法庭相信立法機構曾在法例中作一項沒有寫出的規定,否則就不可替法例妄加意思和一字。

  「一地兩檢」安排合憲

  另外居港權三案,不但顯示出兩地釋法的不同,更重要是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不了解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法監督權及政治上的角色。吳嘉玲一案所引起的憲政危機乃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力去審視國家行為及是否不尊重人大的權威; 在劉光榕案,香港終審法院承認及接受人大的權力及對各級法院的約束性;到莊豐源案,人大法工委對判決很有保留,但都頗為克制,避免另一次風波。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但在國家來說,香港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所成,在國家法律體系屬第二層,所以受到人大的監督和指引。誠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大律師公會對中國的憲法了解並不足夠,也不明白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根據中國法制而頒布的事實,因此不能直接用普通法原則詮釋基本法。從國家憲制來說,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有監督權,今次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是確認有關安排的合法性,沒違反憲法或基本法。

  從過往居港權的案件及今次「一地兩檢」,都可見兩地法律的迥然不同,呈現彼此拉鋸的情況(Seesawed position) 。有學者及法律人士曾提出解決方法,例如加強香港基法委員會的角色及功能,提供較主動的憲制意見(Primary repository for in-house expertise)。現時香港經濟發展更須隨內地同步,兩地經濟、商貿及法律的交往會愈加頻繁,將來在法律上必會有不同的看法,今次「一地兩檢」再顯示兩地迥然不同的法律傳統。然而,我們實須回想創立「一國兩制」的領導人的胸襟和遠見,「一國」是基石,「兩制」是其精髓。讓法律人以理性思維去面對吧!

  香港仲裁司學會會員 趙立基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