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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网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專上學聯前秘書長羅冠聰及周永康,2014年冲入政府總部東翼前方空地,去年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6至8個月。香港終審法院昨日就3人的上訴開庭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上訴庭改判3人監禁,是綜合考慮各人在案中的角色,為涉及暴力的示威劃下清晰界線。聆聽雙方陳詞后,終審法院決定押后判決,3人繼續獲准保釋。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2014年9月26日冲入政府總部東翼前方空地,2016年分別因「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黃之鋒、羅冠聰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獲判緩刑。
3人續獲准保釋
其后,特區政府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對3人的刑罰。上訴法庭於去年8月作出判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是犯了原則性錯誤。刑罰是明顯過輕,上訴法庭需要干預。改判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6個月,8個月和7個月的刑期。
法庭上,馬道立認為,3人在案中的角色及當時的行為都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雖然3人聲稱和平集會,但爬欄柵、冲入政府總部東翼前方空地,導致保安受傷,明顯涉及暴力。
代表特區政府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評核一個刑期是否恰當,要考慮5項原則,包括控罪的嚴重性、各被告的角色和行為、后果、動機和求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