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浩賢認暴動罪判囚34月。
【香港商報网訊】曾任職侍應的年輕男子,於前年農历新年的旺角暴亂中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搖動路牌。他去年12月承認暴動罪,昨早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10個月。法官葉佐文判刑時強調,法庭不能單獨考慮個別犯案者的情况,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都干犯了嚴重的罪行;葉官又指,辯方要求法庭按個別情况考慮,是嘗試淡化暴力行為。此案是第4名參與暴亂的暴徒被判刑。
掟磚及罵警有份推動騷亂
葉官判刑時指出,法庭處理暴動案件時須考慮被告使用暴力的程度、暴動規模、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及參與暴動人數。26歲被告鄧浩賢所投擲的磚頭雖無擊中任何人,他亦無郁手毆打警員,但案發時他站在群眾前線與警方對峙,并辱罵和威嚇警方,顯示他有份推動騷亂,因此他需要為事件整體負責。
法官依案例以5年量刑起點
葉官引述另外3宗旺角騷亂的判刑案例。在許嘉琪等3人的案件中,3人分別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和竹枝,雖無人因此受傷,但他們均被判囚3年。在楊子軒等人一案中,有近百人在涉案地點生火,楊子軒則手持玻璃樽站在火堆附近面向警方,被認為是積極參與者,最終法官以3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楊家倫一案,楊在涉案起點縱火以致的士損毀,又曾向警方投擲磚頭。他犯案時戴帽和口罩,但因曾拉下口罩而被認出,法官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精神問題獲扣減刑期
葉官續指,被告被捕后向警方承認「貪得意」的行為,是罔顧其他人的安全,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但被告及時認罪,故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另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他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時有冲動行為。葉官考慮被告犯案時無戴帽或口罩遮蓋樣子,因此同意他只是貪玩而作出不顧后果的行為,故額外減刑6個月。
被告於前年2月9日凌晨4時許,在旺角山東街與警方防線對峙,又向警方投擲雜物,他事后被捕。警方后來調查發現,被告曾在現場搖動路牌,且有片段顯示他曾拾起路牌下的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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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第5被告稱人掟我又執石掟
被告林倫慶(戴太陽眼鏡及口罩者)警誡下認人掟我又掟。
前年農历年初二旺角暴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其中遭控3項暴動罪的第5被告林倫慶於一個月后被捕,警誡下稱「我見人哋執起地下磚頭掟我又跟住掟」,昨日庭上播放他的錄影會面,他解釋「跟人掟」的意思,是「執起地下石頭掟」。他又指,2月8日晚有人站着圍觀,有人在馬路上「掟嘢」、「有咩就掟咩」,例如將膠樽和木板掟向警方,他也承認自己有份擲物。
林倫慶供稱:「我行上前面,執起嘢,但唔記得係咩,隨手執咩就執咩,之后掟,好似係樽,唔記得啦!」他解釋,當時行為皆因「人掟我又掟」,表明沒有任何指示和利益,他估計自己掟了約5分鐘,但期間沒有人因而受傷。其后他轉場至旺角山東街戲院附近,該處也有人聚集掟樽和磚頭,亦有火種,他當時站在人群中,面向警方。
旺暴片段多次拍到被告身影
控方又於庭上播放多條警方片段及新聞片段,男警員邱樹明形容林有深邃的眼窩,加上之前拘捕及錄影會面有相處過兩天,因此對林的外貌有印象,故能從片中逐一認出林;他又指,在2月9日早上負責在花園街拍攝,林期間拿着磚頭多次敲打電燈柱,邱因此對林有印象。
本案5名被告依次為梁天琦(26歲)、李諾文(21歲)、盧建民(31歲)、林傲軒(23歲)及林倫慶(26歲),各人分別被控暴動、襲警、非法集結等罪。已潜逃的黃台仰不在被告之列。另一被告黃家駒(27歲)則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后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