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行為涉刑事警搜罪證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嚴厲譴責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右)与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左)同声譴責許智峯粗暴行为。
許智峯道歉被指无诚意。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煒強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保安局女職員手機事件,受到社會各界狠批,由於事件可能涉及刑事成分,警方昨晚已派人到立法會大樓調查搜證,並索取事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今日會召開特別會議跟進事件。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昨日指許智峯行為「粗暴」及「不能接受」,予嚴厲譴責,要求立法會主席嚴肅跟進。
受害保安局女職員報警處理
許智峯早前在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開會期間,強搶保安局一名女職員手機,當事人已報警。警方昨晚約7時派出2名探員到達立法會進行調查,包括保安室、事發2樓樓層的電梯大堂及會議室附近的男廁搜證。立會秘書處應警方要求交出閉路電視片段。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已批准警方到立法會搜證,立法會秘書處和行管會會全力配合執法部門的調查,現階段並未知道除了閉路電視片段外,還有什麼證據需要交予警方。
梁君彥指出,早前收到議員及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要求,嚴肅處理許智搶去政府人員電話的事件,行管會今早會召開特別會議跟進事件。他說,由於自己看過有關閉路電視片段,知道事發經過,現階段不適合評論。
立法會行管會嚴肅跟進事件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昨午在立法會會見傳媒指出,被搶去手機的女職員事後感到震驚,情緒受困擾,政府高度關注事件。他指許智峯行為「粗暴」及「不能接受」,予以嚴厲譴責。他已去信立法會行管會,要求嚴肅跟進事件,確保政府人員在立法會履行職務時,受充分保障,而且不受干擾。
對於許智峯批評政府職員過分收集議員資料,張建宗回應指出,立法會行管會去年曾就此向政府查詢,行管會取得資料後,亦表明接受政府做法,又指政府亦曾接受私隱專員查詢,當局也詳細回應,並獲證實沒有違反相關法例,反映有關工作有足夠透明度。
張建宗強調,政府職員於立法會只收集議員出席和投票資料,不涉個人私隱。
保安局長李家超斥野蠻行為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形容許智峯強搶女職員手機是「野蠻行為」,感到非常不滿,亦不會接受。他指出,有關同事已報案,會交由警方公平公正按一貫程序調查,保安局不會參與,以確保公平公正處理事件。
李家超指出,香港是法治地方,發生如此野蠻的行為,令同事擔心及驚慌,他不會容忍,又認為所有人在立法會大樓都應受到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受保障,免於擔心受到干擾或滋擾。李家超稱,事發時該名女職員只是匯報議員的位置,包括是否在立法會大樓,都是涉及公眾地方的資料。
建制派議員齊轟促追究到底
建制派多名议员谴责許智峯涉抢政府职员手机,并表示会追究事件。记者冯瀚文摄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煒強報道:民主黨議員許智峯粗暴搶走保安局女職員手機,事件主角許智峯昨日承認做法不正確,並向該名女職員致歉,惟沒有向立法會及市民致歉。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批評許智峯的道歉是「輕描淡寫」,不認為對方是有誠意認錯。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對事件感震驚,認為許智峯亦侵犯女職員的私隱,行為非常不恰當。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表示,會按黨內機制,要求許智峯交代,及秉公辦理。
許智峯昨在事隔超過一日後見傳媒,他承認取走對方手機是不對,向當事人摯誠致歉,又說如果見到對方,會向她道歉。但事實上,許智峯原定見記者的時間為昨日下午3時,但時間一再押後,最終近4時30分才露面。
廖長江指道歉無誠意
對於事件,許智峯解釋稱,事發日早上9時半,在立法會會議室外,看到該名女職員手執一張紙,並似用手機記錄資料。他詢問對方用手機記紀錄了什麼資料,對方無回答,於是搶去手機,並走入洗手間查看手機。他稱,取走手機至歸還時間約10分鐘,發現當中有大量議員個人資料,包括不同會議的資料及議員出入大樓的時間紀錄。
被問及會否引咎辭去議員職務,許智峯表示,所有之後的跟進,會看警方、黨內及立法會機制如何處理,自己會全面配合。
麥美娟斥不尊重女性
陪同他見記者的黨主席胡志偉亦說,不論什麼理由,取走他人物品都是不能接受,他代表民主黨向當事人及公眾致歉,強調會按黨內機制,要求許智峯交代,會秉公辦理。
建制派議員齊聲批評許智峯的行為,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說,許智應否辭職,由對方自己決定,建制派計劃於下周的內會討論如何跟進事件。廖長江又批評,許智峯的道歉「輕描淡寫」,不認為對方是有誠意認錯。而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將於今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事件。
工聯會麥美娟形容,許智峯作為男性,強行搶走女士手機,並走入洗手間查看,情況令人噁心,是不尊重女性的表現。
葛珮帆批野蠻應辭職
民建聯陳克勤則批評許智峯以不滿政府「狗仔隊」做法,來掩飾自己的野蠻行為,是諉過於人及推卸責任。
他又指,許智峯行為有損議員形象,可能令市民誤以為議員在立法會內可以任意妄為,而不受法律制裁。民建聯葛珮帆批評許智峯行為野蠻及極不檢點,認為他沒有資格做議員及應該辭職。
張國鈞列三宗罪指構成搶劫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煒強報道:許智強搶保安局女職員手機成眾矢之的,多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指出,許智的行為極有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可能令其失去議席。民建聯張國鈞列出其「三宗罪」,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搶劫。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表示,事件可以視作普通襲擊罪行處理,並可能侵犯女職員的個人私隱。
涉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身為高等法院律師的張國鈞表示,事發地點有閉路電視錄下事件發生經過,亦具備人證、物證,認為已有足夠證據立案起訴其搶劫罪。他又指,許智峯在未經許可情況下,使用政府的手機,可能涉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另外,該名保安局女職員當時正在執行她的工作,故許智峯亦有可能干犯了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
張國鈞又認為,相關職員手機上記錄的資料是公開資料,市民亦可查找得到,不明白許智峯所指政府侵犯議員私隱的指責。
葉劉淑儀認為,事件可以視作普通襲擊罪行處理,並可能侵犯女職員的個人私隱。她又指,應該根據事實作出譴責,以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並稱她本人不認為曾經受到政府「狗仔隊」的騷擾。
同樣具法律背景的經民聯議員梁美芬表示,許智峯的行為很大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她認為手機是私人財產,不論任何理由,都不應奪去他人手機。她認為事件性質嚴重,行為不能接受。
梁美芬又認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可以跟進事件,希望許智道歉。至於會否提出譴責議案,梁美芬表示,要取決許智峯是否有誠意道歉,並獲公眾、議員和當事人原諒,否則各種可能都有機會發生。
湯家驊指有機會干犯盜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就事件初步來看,許智有機會干犯盜竊罪,但仍要看他有否犯罪意圖,即使許最終有交還電話,但亦只能作求情因素。
翻查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用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公職人員蒐資料 私隱署指未違例
【香港商報网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晚就許智峯事件發表聲明,明言若該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當前的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相信警方會作出調查。聲明又稱,公署亦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牴觸《私隱條例》。
聲明說,未經他人許可取走他人的手機,查閱手機內容與個人私隱的關係行為是否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須視乎個案詳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亦未能準確掌握。
聲明說,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機構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6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資料使用者(如個別部門或機構)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適度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的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只可用於收集該等個人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保留資料的期限亦不得超過實際需要(如在完成相關職務後,便不保留/刪除任何因執行該項職務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黃繼兒:議員應注意舉動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他說:「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公眾人物(例如議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固然應獲得保障。但有別於一般人士,立法會議員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對其言行的關注度較高可以接受。若議員身處的立法會,尤其是議事廳及大樓的公眾地方,並非私人空間,議員應合理地預期自己在公眾地方的舉動會被他人觀察得到。」
黃繼兒建議,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