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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泄廉署調查罪成 吳文遠罪成還柙

2018-05-12
来源:香港商報网

 

吳文遠昨日被裁定三项披露受调查人员身份罪罪成须還柙候判。

  【香港商報网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向廉署舉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及其丈夫涉嫌貪污后,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上披露廉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案」。吳文遠昨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員身份罪罪成。裁判官指吳文遠全無悔意,認為應按案例判囚4個月,惟暫應辯方要求,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服告,案件押后至5月28日判刑,期間吳文遠須還柙候判。

  裁判官斥只為增知名度

  裁判官裁決時指,不接受被告吳文遠(40歲)以涉「重大公眾利益」作辯解,認為他只是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披露廉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案」,以及他就案件向廉署給予證人供詞。裁判官認為,被告披露一事有機會「打草驚蛇」,影響廉署調查情况。

  裁判官又說,接納廉署人員已數次提醒吳不得披露立案調查及錄取口供的事宜,吳亦在一份書面供詞聲明上簽署。法庭認為吳沒有理由不清楚是不容許披露調查細節,指吳的說法不盡不實。

  裁判官續稱,接納以關乎公眾利益作辯解,惟吳在一篇稱自己在廉署錄口供的Facebook帖文內,寫到因知名度低:「系時候推下自己個page先」,認為他披露調查細節是藉機會提高知名度,絕非顧全公眾利益。

  裁判官又稱,如果吳只是要求涉案官員向公眾交代,及要求執法機構秉公辦理,是不會受到懲罰,惟吳披露的是「立案調查」、「獲邀錄口供」及「正在錄口供」,認為這些事宜與公眾利益無關。

  辯方以不能參選立會求情

  辯方求情稱,若判處吳3個月或以上的監禁,會令吳5年內不得參加立法會選舉,希望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則引述一宗因「私人恩怨」干犯相同罪行的案例,指該案被告被高等法院判囚4個月,獲被披露人士原諒后減刑至囚3個月,反問辯方「(該案被告)為私人恩怨判重些,(吳文遠)為提高知名度判輕些,是否可以這樣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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