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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不能混同于民间借贷

2018-05-25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澎湃社论

  自“套路贷”被公众关注以来,多地公安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套路贷”,抓获大量涉案人员,涉案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今年5月初,银保监、公安部等四部门也联合发文,要求规范民间借贷,严禁暴力催收等非法行为。

  所谓“套路贷”是以借款为中介工具,通过欺诈的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财产。据新华社的报道,在“套路贷”的模式下,3万元的借款在一年后可能被“滚”成800万元。

  中国法律保护正常的借贷行为,限制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套路贷”的套路在于,通过非法的手段,造成实际借贷金额远远小于正式借贷合同的金额,这些手段包括以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写借条,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转账流水,以服务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费用。“套路贷”如此荒唐,很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清欠款,因此其贷款回收还存在恐吓、威胁等手段暴力催收行为。

  表面上看“套路贷”是高利贷,但这只是在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诈骗勒索犯罪。“套路贷”与高利贷有着明显的区别,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得到法律保护(当然,暴力催收是另一回事),而前者一开始做直奔侵占他人合法财产而去,“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掩盖其欺诈、勒索的幌子。

  “套路贷”的运作机制与传统民间借贷的零散化、个人化、嵌入在关系型社会结构中特点完全不同,大多是公司化经营,成员熟悉相关金融业务与法律知识,组织化犯罪的程度比较高。

  要治理“套路贷”,首先要正视“套路贷”的犯罪本质。澎湃新闻于去年2月19日发表了社论《“套路贷”是犯罪,不是别的》,提请司法机关注意这种新的犯罪苗头,不能将之混同于小贷、普惠金融,更不能让其利用民事诉讼达到犯罪目的。让人欣慰的是,一年多来,“套路贷”这个说法逐渐从之前的民间俚语,上升为专业法律用语,今年3月浙江省公检法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事实上,民间借贷的表象,只不过是“套路贷”用以规避法律的手段,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套路贷”不能简单将其归类为民事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供线索,尤其是欠款额在短期内滚雪球式增长这种非常规的疑似“套路贷”的案例。

  打击“套路贷”犯罪与规范民间借贷,两者不能混淆。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不能够风声鹤唳、因噎废食。对普惠金融、民间借贷、非法高利贷、暴力催收、“套路贷”,还得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必须对症下药。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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