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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一地兩檢」不成氣候

2018-06-18
来源:香港商报
 
  立法會日前完成了「三步走」的第三步,三讀通過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預期廣深港高鐵可以如期於今年9月通車,香港的發展將揭開新的一頁。但反對「一地兩檢」的反對派并未消停,一方面聲言「一地兩檢」法律基礎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另一方面又提出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不信任動議。然而,他們雖然來勢洶洶,但由於缺乏理據,相信無法掀起多大波浪。
 
  人大決定具法律權威
 
  立法會通過「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后,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預期,有人會透過司法覆核釐清「一地兩檢」安排是否違憲。
 
  政府提出落實高鐵「一地兩檢」時,表明有個「三步走」方案:第一步是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第二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這個「三步走」的方案是十分嚴謹的安排,環環相扣,其中早已考慮到「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27日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并確認「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這是「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并不存在所謂的違憲的問題。一些反對「一地兩檢」的意見,未能正確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權威。
 
  其次,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解釋基本法的最高機關,人大常委會有關《合作安排》的決定,雖然不是對基本法的解釋,但做決定時已經考慮到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應在香港法庭受到審查和質疑。所以,如果有人希望透過司法覆核釐清「一地兩檢」安排是否違憲,這是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權力的做法。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確認「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法庭也不應該受理這一類司法覆核。
 
  不信任動議莫名其妙
 
  此外,26名反對派議員聯署去信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批評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限時辯論草案的做法濫權瀆職,向梁君彥提出不信任動議,要求內委會討論。他們的理據是,梁君彥打破會議的慣例及議事精神,即議員可在立法過程中,特別在有約束力法律的辯論中充分發言,記錄議員對法律的正反意見,指梁主席限制發言時間,以及未能讓5名被逐出議事廳的反對派議員再次入場發言。
 
  不過,反對派議員在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的言行,社會大眾有目共睹。他們多次利用規程問題阻擾會議,期間更在議會內叫囂,爬上齘站立,刻意制造混亂,更導致保安受傷,致使立法會須報警處理。
 
  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有責任主持會議,并確保會議運作暢順。主席必須依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維持議會內的秩序,如果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此外,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可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該次立法會的會議。
 
  當天立法會會議上,5名反對派議員因為行為極不檢點,被主席命令立即退席,他們因而失去了就「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發言的機會,責任在他們自己,這5名議員應該就他們沒有遵守議事規則,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向選民道歉。現在,反對派不但沒有譴責這五位搗亂的議員擾亂會議,影響了其他議員正常的發言,損害了其他議員的合法權力,反而倒打一耙,對立法會主席提出不信任動議,實在莫名其妙。
 
  再說限制議員發言時間的問題,事實上,反對派長期在立法會內非理性地無理「拉布」也是眾人皆知,如果任由他們自由發言,不設時限,相信議會內將會無止境地討論下去,沒完沒了,而且所論多數都是無聊、瑣碎、無關宏旨的內容,市民大眾早就對這些非理性的「拉布」感到反感,立法會主席依照基本法和議事規則規定,為保障議會運作暢順,有權力按實際需要處理會議時間,他的「剪布」決定是合法、合理、合情,并得到市民支持的。反對派議員不反省自身的非理性、違民意的行為,反而對主席提不信任動議,又有何道理可言?
 
  「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通過之后,反對派反應過度,一則提出司法覆核,一則提出對梁君彥主席的不信任動議,實際上目的都是為了阻止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但法律上、道理上都缺乏理據,相信他們已無力阻止高鐵「一地兩檢」的落實,亦無力阻止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
 
       學研社研究員 文武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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