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除了侵犯商家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还在于抬高了实体经济“互联网+”的成本。
今年6·18购物狂欢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相继开展行政指导,禁止之前备受社会诟病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明令电商平台不得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也被称为“二选一”,是指近年来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家利益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今年“6·18”促销节来临之际,监管部门释放出遏制“二选一”的强烈信号,此举来得及时而且很有必要。
从反垄断经济学的角度看,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一种典型的圈占市场行为,即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貌似合法的合同对商家实施纵向约束,涉嫌构成利用支配势力实施垄断行为。在网络零售不断增长的当下,电商已成为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销售渠道,“二选一”除了侵犯商家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还在于抬高了实体经济“互联网+”的成本,背离了国家鼓励实体经济利用“互联网+”降成本的政策方向。
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构成垄断,关键要看商家进入或退出是否存在障碍,要看平台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进入或退出壁垒。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就是反垄断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用市场优势进行“独占交易”,进而实施“圈占市场”,具有较明显的垄断特征。
市场经济之所以旗帜鲜明地反对垄断,是因为垄断会产生“无谓损失”,即垄断者所得到的垄断利润小于消费者的损失。此外还有更重要的可能成本,如试图获得或保持垄断力将造成巨大的寻租成本,同时垄断者可能会在广告、生产差异产品、为过剩生产能力投资等方面花费太多。
本来,平台型经济要以规模经济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可以容忍一定的市场势力(高份额)存在,现在倒好,某些电商平台为了一己私利而实施“二选一”,假定1000个商家被分成两队,A平台和B平台各有500个,消费者要上两个平台才能进行充分选购,造成的不方便和资源浪费可想而知。
经过多年高速增长,电商已成为我国零售业的重要渠道之一。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7.2万亿元,社会销售品零售总额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比从2015年的10.8%上升到2017年的15%。数据背后是千千万万的实体经济主体以及民生就业,少数电商平台以“二选一”画地为牢,垄断行为必然给实体经济带来“无谓损失”等社会成本,相当于抬高了实体经济的成本,这对我国实体经济利用“互联网+”转型升级十分不利。
正因为如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地方监管部门对几大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特别强调禁止通过“二选一”限制、排斥促销竞争。这种加强监管的努力颇值得期待。
当然,上述举措主要是一种行政手段,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鉴于“二选一”并非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所独有,在实体经济领域也有比较广泛的存在,因此应将部门禁令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出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强令商家“二选一”的电商平台开展反垄断调查,才能形成对电商“二选一”真正具有威慑力、杀伤力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