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港獨黨」能否在港存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宣布,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行使《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這個政黨竟公然主張「香港獨立」,並以「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為政綱!
《社團條例》第8條清楚列明,「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便可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對照「香港民族黨」的創黨宗旨,則表明旨在「集結香港各界及海外的力量」從而最終「港獨」,還寫明「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甚而公開舉行過「港獨集會」,以至在海外勾結「台獨」、「疆獨」、「藏獨」分子,又曾於學校公然招攬會員。很顯然「香港民族黨」牴觸法律。
必須釐清幾條法律原則。首先,基本法第27條確保了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惟相關自由並非無限,都須受到其他法律的監管。其次,保安局的行動完全是依法辦事,符合香港法治精神。有人指摘這是政治決定、政治檢控云云,實乃將法律政治化的操作。再者,有意見認為「香港民族黨」只是「一人黨」,毋必「殺雞用牛刀」;然而,法律必須一視同仁,不應該以黨小或人少而獲豁免,《社團條例》亦無相關的豁免安排。難道有法不依,以至將政治凌駕法律之上,才是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民族黨」如有不滿,亦可循既定的法律途徑處理。第一步,保安局已依據《社團條例》,給予該黨機會作出申述,時間且達21天之久。第二步,《社團條例》亦設有上訴機制,在禁止運作的命令發出後,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當然,最後一步尚包括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可見,香港一直備有健全法律制度,以保障人人得到公平審訊,並確保法律條文的貫徹落實。
始終,國家安全是一條紅線,任何團體都必須依法不准觸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任何違法團體的違法行為防微杜漸,本身既是無可非議的,更是捍衛法治的應有之義。縱然基本法第23條尚未本地立法,但卻不代表「港獨」可以肆無忌憚。事實上,「港獨黨」就不容於法律、不容於香港。今次「香港民族黨」將遭禁止,正為「港獨」法律問題帶來嚴肅的規範作用,亦為其他「港獨」分子帶來阻嚇和警醒。由執法單位到全社會各界,都應繼續盯緊任何疑似「港獨」者,嚴密地聽其言、觀其行,不容任何觸碰國家安全紅線的違法情況發生。
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回應指,「一國兩制」的「一國」代表要尊重國家主權及國家利益等,如果有人觸及紅線或底線,特區政府及她本人都不能容忍。香港人作為中國人的一分子,理所當然要維護國家安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危及香港利益、違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行為,理所當然要依法處置、依法禁止。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